落实党的政策 体现共享原则



落实党的政策 体现共享原则河北省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

  近日,河北省为落实老干部“生活待遇略微从优”的政策和体现经济发展共享的原则,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省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随在职人员考核升级,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通知规定:

  2002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并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从2003年1月起,离休干部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标准,每人每月增加级别工资差的离休费,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省级55元、厅级45元、处级40元、科级以下35元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2003年9月31日前离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别从2003年10月1日和2005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标准,每人每月各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离休费;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各增加20元退休费。

  2003年10月1日到2005年9月30日期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从2005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标准,每人每月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的离休费,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退休费。

  通知还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费的人员和建国前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老专家及退职人员增加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做了相应的规定。2003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的,分别从2003年10月1日和2005年10月1日起,退休的每人每月各增加25元的退休费;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退职生活费。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从2005年10月1日起,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休费;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退职生活费。

  通知要求,按上述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今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并给予一次性补发。

  通知下发后,离退休人员奔走相告,感谢省委省、省政府解决了老同志们一再反映的问题,体现了党的政策在每一步调资中的落实和对离退休人的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