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全文) (2002年5月24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推动全省老龄事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使命感和自觉性

  目前,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685.2万,占全省人口的10.28%。据预测,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老年人口将以年均3%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明显。做好老龄工作,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让老年人共享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正确处理和解决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不仅可以从根本上促进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提高,而且可以使广大老年人成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积极力量,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高度,切实重视老龄问题,不断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老龄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部署,抓好贯彻落实,把我省老龄工作扎扎实实地推向前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老龄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为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级宣传部门要制定老龄工作宣传计划,广泛宣传我国、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巨大成就和老龄工作的丰硕成果,充分关注老龄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利用“国际老人节”、“重阳节”等时机,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中老年文体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种文艺团体要开设和举办老龄专栏、专题节目,创作老年文艺作品,大力宣传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的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报道各地开展为老年人送温暖、老年文体活动等情况,及时提供老年需求信息,介绍老年产业产品,推荐老年服务项目,多层次地反映老年人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和积极奉献社会的高尚品德,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养老方式。教育部门要把敬老、助老作为德育课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计划,使之进教材,进课堂,培养全社会关心、尊重、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省委、省政府已经把老龄工作列入“十五”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努力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建和扩建一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到“十五”期末,设区市要兴办一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县至少要有一所老年活动场所,街道办事处要有老年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县、乡镇要办好光荣院、敬老院。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老年优待办法,在参观、游览、乘车、就医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引导企业和商家投资老年产业,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拓展老年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老年群体的不同需求。要重视和发展老年教育,根据本地实际,挖掘潜力,筹措资金,兴办各类老年学校以及广播、电视、网络和函授教育,使更多的老年人有学习的机会。在条件许可的大中专院校开办老年学和社区服务类专业,培养从事老龄工作的专门人才。

  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规模,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逐步增加对老龄福利事业经费的投入,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特困老人临时救助、老龄干部培训、老龄工作调研、开展老年文化活动等。各级民政部门在发行彩票收益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投资项目时,要充分考虑老龄事业的发展,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的立项、审批等提供方便,优先予以解决。老年服务设施用地,按有关法律法规,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或优惠有偿方式供给。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设施,其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健全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诊治需求。在城镇,要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诊治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那些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积极推进诊治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诊治保险制度,提倡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满足老年人的基本诊治需求。在农村,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土地保障、家庭赡养、社会扶助相结合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倡导赡养人之间签定“家庭养老协议”。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实行老年农民退休和发放养老补助金制度。继续完善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加强农村三级诊治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努力改善农村老年人诊治卫生条件。要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鼓励老年人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投身经济建设活动。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积极宣传《老年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涉老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老年人学法用法情况。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对于典型案件要公开审理,以儆效尤。依法取缔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宣传迷信邪说、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组织。

  各级老年维权组织和机构,要建立来信来访登记办理制度,对老年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尽力协调解决。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各级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要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待。

  五、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理顺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机构建设,理顺老龄工作体制,是老龄工作持续发展的基础。目前,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已经建立。各市、县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老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定期分析老龄工作形势,研究解决老龄工作问题。要支持老龄部门工作,关心老龄工作干部的成长。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指示精神,根据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老龄工作机构,选拔优秀干部充实老龄工作队伍,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保证老龄机构的正常运转。 老龄工作任重而道远。各级党委、政府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我省老龄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