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侵犯老年人财产所有权的民事责任侵犯老年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侵占老年人财产的,应当反还财产,无法反还的,应当照价赔偿;二是损坏老年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二)侵犯老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侵犯老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有三种情况:一是伤害老年人身体但能诊治康复的,应当赔偿诊治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二是伤害老年人身体,不能诊治康复,造成残疾的,侵害人除赔偿诊治费、误工费等外,还要给予生活补助费;三是造成老年人死亡的,除诊治费外,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侵害老年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的民事责任老年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四)侵害老年人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老年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老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往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双方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因此这些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同。在发生这些纠纷时,老年人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这些纠纷进行调解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于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依法裁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先予执行。对于家庭成员确有错误,没有履行赡养、抚养义务或者侵犯了老年人的住房、财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家庭成员承担民事责任,如继续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给付赡养费、扶养费等。

  二、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由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老年法》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有关部门、组织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各个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如果某个部门或者组织不履行这些职责,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老年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致使老年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要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侮辱、诽谤、虐待老年人的行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的行为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违法者触犯刑事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老年法》的规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致使老年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犯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老年人的人格,破坏老年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即构成侮辱罪;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老年人的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既构成诽谤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摧残、折磨老年人,情节恶劣,足以使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即构成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在法律上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犯罪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是指以捆绑、殴打、禁闭等对人身实行强制或打击的方法,强迫老年人结婚或不结婚,或强迫老年人离婚或不离婚,使老年人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四)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的犯罪家庭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老年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家庭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老年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家庭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老年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既构成抢夺罪。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家庭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老年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成员故意非法毁坏或者损害老年人所有的财物,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和组织往往认为这些现象只是家庭纠纷,不是违法行为而不予处理,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家庭成员大多与老年人生活在一起,虽然与社会上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作案有所区别,但仍应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上述几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应负的刑事责任,是法律给予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与一般公民一样,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也都会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但应当注意的是,侮辱、诽谤、虐待老年人以及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只有老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处理,不控告,法院不处理。因此,老年人在婚姻自由受到暴力干涉或者受到侮辱、诽谤、虐待时,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及时控告,以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及时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