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维权常识问答


 
  一、儿子不养老该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如果子女对父母进行肉体摧残或精神折磨则构成虐待。如果子女对父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就构成遗弃。虐待和遗弃行为是法律禁止,如果情况恶劣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虽然法律规定得很清楚,但生活的实际情况却很复杂,有时父母子女间,夫妻之间因种种原因,产生这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很多。有时还起诉到法院。为了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起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在判决前先予执行,即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人民法院根据这一申请,可以在案件审理结束前作出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裁定,可申请复议,但在复议期间也必须执行裁定。    

  二、赡养老年人是否可以讲条件  

  根据我国的国情,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因此,按法律规定,子女必须依法承担赡养和扶助父母的义务。如果子女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调解,说服子女给付。父母还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索要赡养费。成年子女有能力却不赡养老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受刑事制裁。  

  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如果认为父母偏心的,在给付父母赡养费时往往产生所谓的“不平衡”心理。要是父母有“家产”的话,那么这一矛盾更为突出,一些子女往往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而拒绝支付老人的赡养费,这都是不对的。因为赡养父母不是还债,而是法律根据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规定的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不管父母是否有财产,是否分给子女财产,子女都应当依法赡养父母。没有分到家产,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的理由,更不能对父母讨价还价。    

  三、老年人如何用法律手段追索赡养费  

  案例:王大妈丈夫早逝,她一个人拉扯大了5个儿子。儿子们各自去外地谋生,先后都已结婚,并在外地居住。王大妈本该是过着“多子多福”的生活了,可是这5个儿子多年来从未回家看望过年已80岁的老母亲,谁也不愿尽赡养义务。王大妈无奈,决定把5个不孝儿子告上法庭,但不知向哪里起诉。  

  分析:对于多子女老年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同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为老年人在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赡养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赡养诉讼案件审理出现困难怕麻烦而“推管辖”的情况。  

  在本案中,王大妈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子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在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5个儿子都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王大妈可以将全体赡养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5个子女全面履行赡养义务。    

  四、老年人再婚,子女反对怎么办  

  案例:宋大妈28岁时丈夫因意外事故身亡,留下女儿小丽。宋大妈年轻守寡,为了女儿一直没有改嫁。多年来,母女相依为命,宋大妈含辛茹苦把女儿抚养成人。自己年纪已老,希望和需要一个相互照顾陪伴的对象。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退休工人郭大爷。相处一年后,两位老人决定结婚。郭大爷家人都鼓励他再找一个老伴,同意他们的婚事。可是宋大妈的婚事却遇到了女儿的强烈反对。只要一提起和郭大爷的婚事,女儿小丽就十分生气,还扔家里的东西,并让宋大妈自重。第二年,两位老人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小丽得知后,觉得很没面子,一气之下跑到郭大爷家,对两位老人进行谩骂和殴打,并烧掉被子,砸烂家具,致使两位老人受伤住院。两位老人的再婚权利怎样才能得到保护。  

  分析:老年人为家庭和社会做了大半辈子的贡献,到了年老的时候,需要得到家庭和社会的照顾是合情合理的。而对于丧偶的老年想找个老伴,也是无可非议的。可是,有些子女由于封建思想在作怪,坚决 反对老年人再婚。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根据女儿干涉老人再婚的情况,老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对子女作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免伤母女和气。必要时可以谈谈再婚后对家庭财产的安排,因为,子女对父母再婚最敏感的是财产,担心父母再婚,财产会流入外人的腰包。  

  (2)通过双方亲友进行劝说,遇到干涉的事情已经发生时,最好请当地居委会或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免伤和气。  

  (3)遇到子女打骂父母、毁坏家具、抢占财物的情况发生时,如属情节严重,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向子女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庭审理时,如子女表示悔改,认罪服法,法院可以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父母还可以撤诉。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也可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老年人再婚前应怎样确定各自的财产权  

  案例:曹某是离休干部,他的老伴因积劳成疾病故。曹某因子女远在外地,生活孤单,终于决定再婚。经人介绍,在老年大学认识了一位女士谢某。谢某是位退休教师,已离婚多年,其子女各自成家。同于是老年再婚,他们都有所顾虑:一是怕因财产问题引起同子女的纠纷;二是担心婚后双方因财产处理问题发生争议。请问:老年人再婚前应怎样确定各自的财产权?  

  分析:老年人再婚之前确定各自的财产权是十分必要的,切不可忽略。老人再婚前,能够明明白白确定各自的财产权,可以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那么,怎样确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呢?通常的做法是:(1)子女们提出的对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要求,应予以支持。死者的遗产,应由包括诸子女在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2)老人原来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产。(3)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财产权的明确,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又可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依法处理。比如,属于老人的财产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牵制,再婚后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说,即使再婚后又离异,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财产,而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会被对方侵占。当然,确定财产权是一件严肃的事,在与有关的当事人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最好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免过后发生争议。     

  六、老年人结婚也要领取结婚证吗  

  案例:李老早年丧夫,后经人介绍与吴老结为夫妻。两老均是退休干部,双方认为七老八十了,没有必要去办理婚姻登记。李老退掉了自己租住的公房,带着3万元存款,把东西一搬,就于1995年10月与吴老同居生活了。1998年1月,吴老因脑中风,抢救无效死亡。办完丧事后,吴老的儿子对李老说,现在你应离开这里,父亲留给我的房产我结婚要用,与你无关。李老气愤地说:“我与你父亲夫妻一场,这房子我应有份,我还带了3万元存款,—起存在你父亲的存折里。”吴老的儿子说道:“我父亲的存款,理应由我继承。”不待李老分说,吴老的儿子把房子一锁,回单位上班去了。李老来到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请问:李老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分析:李老能否打赢这场官司,主要是看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承不承认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既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没有履行这一程序的应视为无效婚姻。而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合法登记,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别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这就构成了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为保护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准许在一定时期内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进而承认双方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但是,自1994年国家民政部公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不管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只要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继承权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由上述规定可见,本例中李老与吴老于1995年10月两人未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况,是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以后,虽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属于非法同居,因而婚姻关系无效。  

  李老提出的所谓房产继承权,法律不予保护。又因她有退休金,不是依靠吴老抚养生活来源的人,也不是被吴老抚养较多的人,所以不能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做相对扶助的情况处理,因而她也不能得到吴老的其他遗产。至于她在与吴老同居前给吴老的3万元存款,如果她能提供可靠的证明是属于她的,那么,法院应予以支持。否则,只能认定是吴老的遗产,由其儿子继承。

  七、财产公证的手续具体应该怎么办  

  案例:韩某是商界的元老,老伴已故多年,去年经人介绍结识了一位丧偶女作家。经半年多的相处,有了结为生活伴侣的意向。但鉴于双方各自有子女和一定数量的财产,他们担心再婚后会陷于复杂的财产纠纷而不能自拔。根据韩某和女方商谈,他们决定到公证处办理再婚财产公证,以解决面临的问题。请问他们财产公证的手续具体应该怎么办?  

  分析:所谓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部门对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约定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的法律行为。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一方面,即使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婚前财产仍依约定归各自所有,不得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面,由于财产归属清楚,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这对于成员结构较为复杂的家庭尤为重要。  

  办理再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供如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2)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由原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当事人丧偶或离异)。(3)有关财产证明或凭证(如:房地产权证、股票证明、存款证明等)。(4)婚前财产约定书一式三份(需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名或盖章)。只要以上材料齐备,双方对财产约定意见一致,产权无争议,公证处即可出具公证书。    

  八、遗嘱应该怎样立  

  案例:叶某已到垂暮之年,老伴儿已故。近两年他的身体衰弱,经常患病。眼下担心的是儿女较多,他们会不会在其故后为继承遗产闹纠纷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叶某想订立遗嘱以备将来,请问:叶某应该怎么立遗嘱?  

  分析:要防止故后出现子女为继承遗产而发生的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现在立下遗嘱,在遗嘱中确定财产归谁所有,并注明份额,一定要写得具体明确。立遗嘱时应主意:如果继承人中有末成年人或缺乏劳动能力的人,那就应当给予较多的份额,不得取消他们的继承权。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  

  怎样立遗嘱呢?如果自己能够书写,最好立书面遗嘱,在遗嘱的未尾注明年、月、日,并签名盖章。如果自己不能写,可请别人代写,立这样的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也要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代书人和立遗嘱人均须签名或盖章、按手印。也可以付费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为确保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所立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同样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九、立怎样的遗嘱才能取得公证呢  

  案例:年事已高的徐老师立下遗嘱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员说遗嘱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予以公证。既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能取得公证,那么,要立怎样的遗嘱才能取得公证呢?  

  分析:公证机关办公证时,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1)立遗嘱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年满18周岁,意识清楚的人。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的人真实意愿。因为遗嘱是立遗嘱的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生前进行处分,并在其死后生效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受他人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者是出于他人的伪造、篡改的遗嘱,则一律无效。(3)遗嘱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准则。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也不得剥夺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的人及胎儿的继承权和继承的份额,或出于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剥夺女性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而不能是共有财产。从办公证的实践来看,立遗嘱人在三、四两项上出问题的居多。    

  十、法律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健康权  

  案例:老张到某诊所看牙病,大夫称:“老张的一颗牙已经坏死,必须拔掉。”牙被拔掉后,老张感觉不适,又到诊所看牙,原来被诊断为坏死的那颗牙并未拔掉,却拔掉了一颗好牙。老张非常生气,为获得赔偿,老张多次与诊所交涉但未果。对此,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健康权的法律问题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健康维持权和劳动能力保持权。《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 健康权的,公民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结合本案来看,老张到诊所去看病,和诊所之间就形成了诊治服务的民事合同关系,老张享有得到及时和正确医治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诊治费的义务;诊所方享有收取诊治服务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地为病人进行诊治服务的义务。由于诊治人员在治疗过程中的失误,造成老张的一颗好牙被拔掉,已构成诊治事故。国务院颁布的《诊治事故处理办法》对诊治事故作出定义:在治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称为诊治事故。  

  本案中,老张的牙被错拔,其诊治事故已构成对老张健康权的侵害。诊所应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在多次与诊所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老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一、老年人是否依法享有个人财产处分权  

  案例:农民向某64岁,早年丧妻,将二男一女抚养成年,子女均在外工作成家。向老汉年老多病无人照料时,邻居柳大嫂当作自己的亲爹一样关心照料,向老汉七十多岁时,因柳大嫂儿子多,无房屋居住,向老汉有四间房,未与子女商量决定将两间房屋赠送给柳大嫂,并当着村上领导写了赠书、办理了房产权转移手续。子女知道后,坚决不同意,子女认为这房子是父母的财产,子女都有份。今后房子是子女的财产,父亲无权个人处理,强行从柳大嫂家要回房产证。向老汉没办法只得到乡司法所询问:老年人是否依法有权处分个人财产?   

  分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第1款规定: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个人财产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最后处置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老年人依法有权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等亲属不得干涉。本案向老汉依法有权决定处理个人所有的房屋。受到子女干涉,怎么办呢?(1)老年人可以向子女进行法制教育,说明处分的原因,使子女亲属增强法制观念,了解处分情况,自觉支持老年人依法决定处分个人财产,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和权利。(2)如果女子仍不依法办事,“一切向钱看”,于涉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处分权,可以向子女所在单位反映,请求单位领导批评教育、制止干涉。(3)如果子女不听教育,非法干涉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处分权,老年人依法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子女停止侵害、排除干涉。    

  十二、农村老年人的承包地,是否依法有权要求赡养人无偿耕作  

  案例:老年人许某夫妇有二儿一女,都已成家立业,许某夫妇有承包田3亩、耕地4亩,由于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许某要求两个儿子各无偿耕种3亩田地,成本由父母出,收益归父母,两个儿子以要有偿耕作为由拒绝无偿为父母耕种。许某问:农村老年人的责任田地是否依法有权要求赡养人无偿耕种?  

  分析:农村老年人的责任田地、山林、牲畜,依法有权要求瞻养人无偿耕作和照料,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所谓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根据上述规定,老年人承包的责任田地,依法有权要求赡养人无偿耕种和照管。如果赡养人拒绝履行耕种义务,老年人依法有权要求所在村民委员会领导批评教育,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赡养人履行耕种、照管义务。    

  十三、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财产等发生纠纷,依法应该怎样处理  

  案例:万老已经67岁,因为长期与子女疏于沟通,造成感情上的隔阂。其子女也认为老人性格孤僻,脾气暴戾,对万老缺乏应有的尊重。万老在家中经常与家庭成员发生赡养、扶养、财产方面纠纷和矛盾,邻居和亲戚劝解也不见效。万老很苦恼,问: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财产发生纠纷,依法应该怎样处理?  

  分析: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财产发生纠纷矛盾,不要采取骂架、打架和强硬的粗蛮办法去解决,而要依靠组织和法律手段依法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去裁定先予执行。”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抚养、住房、财产发生纠纷矛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处理:(1)坚持家庭内部共同协商解决。老年人是家庭成员之间的长辈,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体谅赡养人、扶养人的实际困难。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体谅,这是解决家庭纠纷矛盾的有效方法;(2)请求有关组织、单位调解处理。如果内部协商达不成协议,老年人依法有权请求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组织或村委会,居委会、乡政府进行非诉讼调解处理。(3)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手段解决。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发生上述纠纷,经调解协议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法律程序解决。(4)老年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生活困难的,依法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十四、老年人怎样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案例:农民成某今年70岁,老伴早已去世,有两个儿子早已成家另过。按村委会调解达成的赡养协议,两个儿子每年各供200斤大米,人民币1500元。但两个儿子不按协议提供赡养费,成老汉想向法院起诉,需要请律师,因经济困难,想申请法律援助。问:老年人怎样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分析: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①必须首先明确自己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申请的对象和案件范围,凡符合法律援助申请对象条件的,可以决定申请,否则,不要提出申请。②必须书写法律援助申请书。③必须明确法律援助管辖权。④必须明确应递交的材料。在向法院援助机构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必须递交下列材料:a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b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c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的基本情况;d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⑥对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书,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并通知受援人。由承办律师与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三方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审议一次。

  十五、被宣告死亡的老人重新出现,已被依法处理的财产可否要求返还或补偿  

  案例:黄老先生是书画界耆宿,饮誉画坛数十年,于1995年1月外出写生,四年来杳无音信,不知下落,其妻子胡某于1999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黄某死亡,人民法院发布公告1年后,正式宣告黄某死亡。胡某将黄某的房屋等家产卖掉,携带一女儿改嫁外县。2000年6月,黄老先生突然从外地回家。黄老先生要求要回老婆孩子和房屋等家产,其妻子拒绝。问:被宣告死亡的老人重新出现,已被依法处理的财产可否要求返还或补偿?  

  分析:被宣告死亡人黄某重新现出,依法由本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黄某无权要回自己原来的妻子,但依法有权要求其妻子胡某返还其房屋等个人财产。《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人死亡;下落不明四年的,……”。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法律上一种推定死亡,而不是生理死亡。实行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被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宣告死亡后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其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其所负担的人身性债务关系消失。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具体问题如何依法处理?(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2)婚姻关系问题,如果其配偶未再婚,婚姻关系自然恢复,如果其配偶已婚,其配偶的第2次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其配偶坚持和宣告死亡重新出现人复婚,其配偶必须办理离婚手续后再和重新出现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合法收养的,收养关系有效,如果收养者愿意解除收养关系,宣告死亡重新出现人可以要回自己的子女。(4)在宣告死亡期间,其财产被继承、遗赠等处理的,不论取得其财产的根据是继承、遗赠或人身保险,都依法应当返还给重新出现人。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本案重新出现人黄某对于财产问题可以与原妻子胡某协商返还或补偿,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财产。    

  十六、老年人怎样依法处理相邻关系和相邻纠纷  

  案例:机械厂与居民王老汉家相邻,机械厂要利用王老汉家住房的外墙作为内墙修建公共厕所,但王老汉性子暴烈,倔强不驯,几个月,多次与机械厂发生矛盾和斗殴。请问:老年人怎样依法处理相邻关系和相邻纠纷?  

  分析:相邻关系实际上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一种财产相邻权。财产相邻权是由相邻关系产生的,是指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相邻间合法行使权利的时候,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关系有以下四种正确处理原:(1)截水、排水关系。水流属国家所有,相邻各方均可利用。在截水和排水时,相邻各方应互相照顾,合理安排。(2)道路通行关系。相邻一方建筑施工,不得堵塞他方通行;对历史上形成的或者大家公认的通,相邻各方不得随意堵塞或改道,如确需改道,要取得邻人同意。(3)通风、采光关系。相邻建筑之间要留有相当距离,以免影响邻人通风、采光。 (4)管线安装、防险、排污、环保关系。相邻各方在他方房屋上或房地下或房周边安装线路、管道,要事先征得他方同意和协商处理有关问题;在防险或排污堆放腐朽物、有毒物、恶臭物、垃圾时,不得影响他人生产生活。”   解决相邻纠纷矛盾的途径:①可以双方协商解决;②可以申请当地组织和政府或乡司法所进行调解解决;③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千万不能以骂架、打架斗殴的办法去解决。  本案某县机械厂利用王家住房的外墙作内墙修建公共厕所的行为,是侵犯王老汉邻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停止侵害。    

  十七、老年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缓减或免交吗  

  案例:蒋大妈无儿无女,与惟一的亲人——她的侄子相依为命。不幸的是,她的侄子因公殉职,但其单位对事故性质存有异议,不肯发放抚恤金。蒋大妈衣食无着,就到法院起诉侄子的单位,要求给予抚恤金和生活费。然而蒋大妈为交纳数百元的诉讼费犯了愁,问老年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缓减或免交吗?  

  分析: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经济、刑事、行政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费用。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两种,其他诉讼费包括应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如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等等。诉讼费用一般先由原告预付,最后由败诉的当事人全部承担。如果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诉讼费用按比例分担。经调解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协调解决。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等案件,原告可不预交受理费,审理案件时,由败诉方承担。  

  为了体现国家对有实际困难的老年人的照顾,保证不因老年人无能力支付诉讼费用而影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老年法》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老年人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或口头的申请,并说明具体事实理由。    

  十八、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何不同  

  案例:和平社区最近举办了一次法律夜校,在一次学习讲座会上,王老太手里拿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问秦老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头有一章叫“社会保障”,那么,”“社会保障”究竟是指什么?是不是就是指养老保障和诊治保障?好像跟“社会保险”意思差不多?秦老头最喜欢钻研理论,过去当过宣传干部,是个“老学究”。这次,面对王老太连珠炮似的发问,还真一下子愣住了。请问,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到底有何不同?  

  分析: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蓄积累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它覆盖的对象是全体公民。社会保障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安全网”与“减震器”。  

  社会保障系指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情况下,国家通过立法对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诊治保险、失业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疾病、伤残、遗属津贴制度。《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嘱依法享受遗嘱津贴。”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覆盖的对象是创造社会财富、决定经济发展的群体——劳动者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现代工业大生产的产物,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十九、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何区别  

  案例:农民张老汉65岁,有点积蓄想用来买保险。但他又听说保险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分,他不知道哪种保险可以买哪种保险不可以买,请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究竟有什么区别?

  分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保险。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建立的契约关系,以完成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为目的,属于纯盈利性的保险。(2)举办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主办单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业保险的主办单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经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3)实施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仅限于自然人;商业保险的对象是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费用来自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或国家、企业双方(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商业保险费用来自投保人缴纳的保费。(5)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最后责任由政府承担,即社会保险费出现入不敷出时,由政府财政兜底。商业保险是商业行为,如果保险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依法宣告破产,被保险人同样承担经济损失。(6)受益人资格不同。社会保险对受益人资格有严格界定,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受益人;商业保险的受益人可由投保人任意指定,保险金可转让或赠送。     

  二十、保险基金专户与退休养老基金专户有何区别与联系  

  案例:彭某是某国有企业职工,去年55岁,去年年底办理退休时办事人员说:“以后退休工资就从‘保险基金专户’领取,但老彭原来听说有个‘退休养老基金专户’,现在怎么到‘保险基金专户’领取”,问:保险基金专户与退休养老基金专户有何区别与联系?  

  分析: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退休养老制度。先是由各单位各自负担本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后来,有些效益下降、退休人员较多的单位负担过重,不能保证所有的退休人员都能及时 足额地拿到退休金。为了让退休老人们安享晚年,我国实行了退休金统筹制度,由企业在经济效益好的时候,向退休金统筹管理机构交纳统筹费用,职工退休后由退休统筹管理机构发放退休金,单位不再负责发 放职工退休金。企业缴纳的统筹退休金;由统筹管理机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企业不再缴纳统筹退休金,改为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从各单位征缴来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存入银行“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也实行专项存、专款专用。  

  可见,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与退休基金专户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都是负责职工养老工作的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保管企业缴纳的职工退休资金的户头,其作用均是为了保证职工年老退休后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到保证基本生活的保险金或退休金。    

  二十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要由哪几方共同负担  

  案例:秦某在某私有企业应聘担任经理职务。任职前,他与该企业签订了一份该企业自制的格式合同,双方约定:秦某年薪3.6万元,包括各类补助、住房基金、养老保险费、交通补助及工作午餐补助等所有费用在内,秦某自行办理商业养老保险,企业不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秦某在任职五个月后,又找到了一份更为合适的工作,于是提前一个月向某私有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双方于2000年8月15日解除了劳动合同。8月18日,秦某又应聘到某电脑公司工作。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于是向原任职企业人事部询问此事。原任职企业人事部经理拿出秦某的劳动合同并告知:合同内规定由秦某自己负责办理商业养老保险。因,企业不再负责为秦某缴纳养老保险费,双方为此事发生争执。基本养老保险费要由哪几方共同负担?  

  分析: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这是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由政府根据一定的原则统一筹集,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障。  

  可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它不同于自由投保的商业保险。凡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参加,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因此,秦某与供职的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由秦某个人负责办理商业养老保险”的条款条效,该企业必须为秦某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补缴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十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案例:农民夏某今年66岁,45岁才生了个儿子,但是个残疾人。为了使残疾儿子生存、死亡有保障,夏某想为残疾儿子办理人寿保险。但他又不知道投保后自己和儿子具体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分析: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称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内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个体户等。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投保人的权利,就是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权利,就是投保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届满后,应负责按规定支付保险金额,对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对由于被保 险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对于因道德上的义务或因抢救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1)有如实向保险人告知有关被保标的有关重要情况的义务。(2)危险事故发生后,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3)投保财产危险程度增加时,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4)有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5)有尽力保护投保财产的义务。(6)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抢救投保财产的义务。(7)向保险人移交追偿权的义务,是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投保人应将其向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交给保险人,使保险人取得应追偿权。    

  二十三、诊治制度改革后,参加基本诊治保险的退休职工去哪儿看病  

  案例:谭某是某大学的教授,2000年9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原来工作期间身体一直很好,没上过诊所,退休后不久,发现自己有阑尾炎,但他不知道要到哪个诊所去看病才可以享受公费诊治,经打听,一定要到定点诊治单位方可享受公费诊治,请问:诊治制度改革后,参加基本诊治保险的退休职工去哪儿看病?  

  分析:参加了基本诊治保险的退休职工与其他在职职工(简称参保人员)一样,应在定点诊治机构就医。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在非选定的定点诊治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诊治保险基金支付。  

  纳入基本诊治保险支付范围的诊治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诊治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诊治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医改后,下列诊疗项目需要参保人员自费:(1)服务项目类。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护士等特需诊治服务(如:点名手续、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加台手术、电话预约看病、家庭诊治调理服务、特殊病房)费等。(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割六指、单眼皮改双眼皮、斜视矫正术、厚唇变薄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的诊治费、脱痣、穿耳、平疠、假发的费用等);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③各种健康检查、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费以及出国工作、控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治药品费用;④各种预防、调理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眼药、预防接种、疾病普查、疾病跟 踪随访费等);⑤各种诊治鉴定、诊治咨询。    

  二十四、我国城市居民是否依法享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权利?怎样依法申请  

  案例:某城市居民李某66岁,家有5口人,包括年迈的父母、妻子和一个弱智儿子,父母无退休金、妻子无工作,李某原在城镇集体企业当临时工,企业早已倒闭,也没有失业保险金,现靠给该企业看传达室的400元工资维护全家生活;李某到街道办事处问:听说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困难的,有基本生活保障,是怎么一回事?  

  分析: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国务院于1999年9月28日以国务院令第27l号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该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在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在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级(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县级市)人民政府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①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必要时,管理审批机关可以通过入户调查、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②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③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④公布。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依法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对群众的意见,经核实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⑤变更手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通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群众监督,群众依法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对群众的意见,经核实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⑥变更手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通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二十五、投保时隐瞒真实年龄将出现什么样的后果  

  案例:何某,现年66周岁,身体健康。1999年12月7日,何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祥和定期险,保险期间为5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在填投保单时,何某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将出生年份少填了5年,变更为61周岁。2001年3月8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一次例行调查中,偶然发现了何某填报年龄错误。经保险公司研究决定,书面告知何某解除保险合同,并不再退还保险费。何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关系到保险费率的计算及危险程度的衡量。因此,投保时应如实填报。何某在填写投保单时,隐瞒其真实的年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人寿保险公司《祥和定期保险条款》第2条的规定,祥和定期险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定在16岁至65周岁。可见,何某的真实年龄不符合该保险的年龄限制条件,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应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向何某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另外,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费时按照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二十六、非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应包括哪些对象  

  案例:某个体工厂有职工近20人,专门生产晴雨伞。职工张某63岁,已在工厂干了近10年,没有听说有什么养老保险的规定,便向厂方询问;谁知老板怕他在职工中宣讲关于养老保险的事,就找到一个借口把他开除了。张某想不通,为什么一问养老保险的事,就会被开除,于是向李律师请求法律帮助。李律师告诉他,要求厂方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支付养老保险费是每个职工的权利,厂方因此开除他是没有理由的。于是,张某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厂方同意其回厂上班,并按规定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  

  分析:非国有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可见,非国有企业养老保险的对象,应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农村劳动者(如农场属企业化经营)也可列入其中。他们的养老保险可参照国有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目前,我国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实施办法也不统一,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还相距甚远。而非国有企业职工中的许多人,还不知道养老保险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我国的劳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会去裁定或者判决那些当事人不请求立案的案件。因此,在现阶段,劳动者在养老保险方面受到侵害的事实仍大量存在,这种现象必须逐步予以纠正。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厂方随意解聘职工,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厂方不按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并封锁消息,是对职工合法权利的侵犯,是不合法的。因此,仲裁决定:厂方开除张 某的决定无效;应恢复张某的工作,并补发张某的工资;厂方应为张某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负责支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十七、复员退伍军人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是否依法有权申请定期定量补助  

  案例:广西某县复员退伍军人刘某,自1959年入伍,1963年复员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现已年逾60岁,身体多病、家有妻子和3个小孩,家庭生活困难。刘某从未向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伸手要补助,后来刘某抱着试探口气向乡武装部长询问:复员退伍军人年老多病、生活实在困难的,是否能依法申请国家适当补助?  

  分析:复员退伍军人没有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多病,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依法有权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定期定量经济补助。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忧待条例》第38条规定:“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复员军人依法享有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条件有3个方面:(1)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回乡没有参加正式工作的,参加了正式工作的无权享受定期定量补助。(2)年老体弱,所谓年老是指年龄60岁以上。(3)家庭生活困难,所谓生活困难,是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只要符合第一个条件和第二、第三个条件之一的,依法有权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定期定量补助。本案刘某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依法可以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定期定量补助。  

  二十八、农村哪些村民依法享有“五保”供养救济权?怎样依法申请“五保”供养救济  

  案例:某乡农民范某今年63岁,有个儿子是个体户,但儿媳很厉害,嫌弃他老人家,他也不愿意去找儿子要,看见隔壁邻居陈老吃“五保”,范某也想去申请,请问:农村哪些村民依法享有“五保”供养权?怎样依法申请取得“五保”供养?  

  分析:l994年1月23日国务院令第14l号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条例》第6条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农村村民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人依法享有五保供养救济权,所谓五保供养,《五保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五保条例》第9条规定:”五保供养的内容是:(1)供给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乡统筹费中列支,具体供养的实际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由乡级政府规定。”   

  村民申请五保供养,首先考虑自己是不是符合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自己认为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就决定申请。否则,就不要申请。  

  村民申请五保供养,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也可以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本案中范某自己有儿子照顾,不能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