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7)1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加强养老金征缴管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宗旨,以提高统筹层次、推进省级统筹为目标,以明晰省、市、县三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为切入点的原则,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把基金调剂与养老保险覆盖人数、当期缴费申报核定额、基金征缴收入、基金支出、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工作实绩结合起来,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增收节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指标

  (一)基金调剂与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挂钩。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是指计划年度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人数(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工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为准)。

  (二)基金调剂与当期缴费申报核定额挂钩。当期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额是指计划年度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的属于当期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收入数(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基本信息数为准)。

  (三)基金调剂与基金征缴收入挂钩。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是指计划年度内实际征收的属于当期申报核定的养老保险费收入和实际清收计划年度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征的费款。地方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基金征缴收入和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征的费款以实际入国库数为准。

  (四)基金调剂与基金支出挂钩。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是指计划年度内实际支付的统筹项目内各项费用总额。因国家和省调整养老金待遇等不可预测因素增加的计划外支出费用不计入与调剂金挂钩的支出总额。

  (五)基金调剂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挂钩。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指计划内基金缺口的10%部分,红军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扩面、征缴工作专项经费以及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配套的其他项目资金。以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实际到账数为准。

  三、计划编制与下达

  (一)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设区市两级计划管理。全省养老保险覆盖人数、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基金调剂计划由省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各设区市、重点监控县(市、区)。各设区市要根据省下达的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分解下达到县(市、区)。

  (二)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计划编制。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计划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国家下达我省的任务指标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覆盖人数增长率、各设区市城镇从业人员总量以及当年新增就业人员计划编制,经省政府批准后作为约束性指标下达。

  (三)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计划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计划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部门,依据国家下达我省的当期基金征缴收入任务指标、清收历史欠缴养老保险费任务指标、省本年度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计划、省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数据资料以及上年度基金征收实际情况编制,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下达。征缴收入计划主要包括当期缴费申报核定额计划指标和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计划指标。

  (四)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依据离退休人员数据库有关数据资料,同时考虑计划年度内可预测的国家和省调整养老金待遇增加的支出费用,参考上年度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实际情况编制。

  (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计划编制。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计划和支出预算,编制计划内基金缺口的10%部分、红军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以及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配套的其他项目资金数额。

  (六)基金调剂计划编制。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计划、基金征缴收入计划、支出预算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情况,对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奖惩,综合编制,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一)各级政府对养老保险扩面、基金征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负总责。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奖惩责任。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劳动保障、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部门信息互通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确保扩面、征缴、发放等各项目标的完成。

  (二)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提前退休审批和正常退休的核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扩面(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负责提前退休、正常退休的审核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并通过社会化发放渠道发放养老金,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管理。

  (三)地方税务部门职责。负责养老保险缴费登记,费款征收、欠费期间滞纳金确定和征收、欠费催缴、缴费检查以及有关违章处罚。

  (四)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列入预算,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按计划从财政专户拨付调剂金,对养老保险基金核算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财政支持保障机制,落实扩面、征缴工作专项经费。

  (五)人民银行职责。人民银行国库负责将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就地缴入国库。

  五、考核与奖惩

  (一)省政府组织对收支挂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每年初对上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施奖惩。

  (二)扩面、征缴等经费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有企业养老保险征管体制,依据本级上年度企业养老保险收入征缴及扩面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地方税务部门和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及扩面核定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省本级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一年度实际代征费款的0.4%和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额的0.035%核定其专项工作经费,按上年度实际新增一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不低于20元的标准,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工作专项经费。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地的挂钩标准。

  (三)奖惩措施。超额完成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计划超额部分不纳入下一年度扩面计划基数,相应增加的基金收入留存当地。没有完成计划的,未完成部分追加列入下一年度扩面计划,由此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筹资解决,省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调剂金。 超额完成基金征缴收入计划和当期缴费申报核定额指标的,超收部分留存当地,并可抵顶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计划内基金缺口10%部分;没有完成征缴收入计划和当期缴费申报核定额指标的,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筹集解决,省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调剂金,并按相应比例扣减有关部门专项工作经费。

  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总额没有控制在计划范围内的,超支部分由当地自行解决,不列入下一年计划基数。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计划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落实扩面、征缴工作专项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的,足额拨付调剂金;没有足额到位的,同数额扣减调剂金。

  当期基金有结余的设区市,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综合测算,按同等数额上划累计基金结余,直至剩余两个月的发放资金。

  (四)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控。每季度由省劳动保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将各设区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五)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