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如何协调?


  〔典型案例〕钱某年幼时丧父,随生母与继父姜某一起生活。后来姜某夫妇收养了一个不满周岁的男孩,不久又生下一个女儿。姜某夫妇相继谢世,他们收养的儿子和亲生的女儿尚未成年,由钱某抚养长大。后来,兄妹三人开始产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钱某遂提出要分家单过,由此引起遗产继承纠纷。继养、收养和亲生子女的继承权该如何协调呢?

  [法律分析〕三兄妹都是其父母遗产合法继承人,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并且《继承法》第13条还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据此,钱某是可以多分遗产的人。另外,钱某不仅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而且还把未成年的弟妹扶养成人,所以钱某年老体弱或无生活来源时,还有要求弟妹扶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