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市劳险(2009)52号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参保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养老保险待遇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批复》(冀人社办[2009]138号)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冀人社[2009]39号第二十二条执行。省级统筹实施后,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企业不得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退休费。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职工本人以个人名义向企业借款,待正式领取养老金后,由职工本人归还借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代企业扣还借款。 

  为解决部分企业实际困难,原我局《关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险[2009]44号)第五(一)条制订的“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在待退期间由企业按月发给工资或生活费、需从补发的养老金抵扣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保机构审核,可以将补发额拨付到企业”的过渡办法,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