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父亲无权继承财产


   小李的母亲与父亲李某于197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李跟随母亲生活。李某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并于1985年调至东营工作。去年年底,李某在东营病逝,遗留楼房一套。李某去世后,李某的姐姐主张对李某尽了生养死葬义务,并向法庭提交了李某的临终谈话记录,证明自己依法应享有继承权。而小李认为自己是李某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李某的房屋,因此小李将姑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房屋的继承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作为被继承人唯一的亲生女儿,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自1975年被继承人李某与前妻离婚后,小李跟随母亲在外地生活。虽然在最初的几年里,小李和父亲有过来往与联系,但小李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在2000年至2007年父亲病重且需要有人照顾期间,来东营照顾李某生活或处理丧事的证据,可以认定小李对父亲有遗弃行为,依法应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李某遗留的房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姐姐继承。  

   作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不尽义务就不能享受权利。因此《继承法》第13条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天下为人子女者切记,不要将年迈的父母视为敝屣,将父母遗产视为禁脔,否则,一旦诉诸法律,必将承受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