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制定下发《驻张中省属单位离休干部诊治费参加属地统筹的




          张家口老干部工作信息


                      第十七期


                 张家口市制定下发
            《驻张中省属单位离休干部诊治费
              参加属地统筹的实施意见》



  张家口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组部组通字【2008】46号及冀组通字【2008】4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驻张中省属单位离休干部与当地离休干部享受同等诊治待遇,中共张家口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张家口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出台了《驻张中省属单位离休干部诊治费参加属地统筹的实施意见》(张政办[2010]31号),就中省属驻市区单位离休干部参加当地诊治统筹作出具体规定。
 
  一、中省属驻张市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诊治待遇,按《张家口市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诊治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张办字[2004]107号)规定,参加市级离休干部诊治费统筹。离休干部诊治费统筹基金缴费标准及诊治待遇,与该市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致。

  二、参加市级离休干部诊治费统筹的中省属驻市区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诊治统筹基金,未按规定缴纳的,离休干部所发生的诊治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离休干部诊治费按规定报销。

  三、中省属单位缴纳的离休干部诊治费统筹基金并入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统筹基金统一管理使用,不单独列帐核算。离休干部诊治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敷出时,缺口由市财政部门兜底补助解决。
  四、中省属单位缴纳的诊治费统筹基金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对确有困难的中省属单位,可按中组部组通字[2008]46号、冀组通字[2008]46号规定,由本单位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
 
  五、中省属单位驻各县、区(含高新区,察北、塞北管理区)的,可按各县、区的政策,参加属地离休干部诊治费统筹。各县、区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接纳,并按照和本地同等政策统一做好中省属单位参加属地的统筹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该意见的出台,将惠及驻市中省属28个单位的761名离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