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释疑:继子女应该赡养老人吗?



  现年78岁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黄老太太早在40多年前就嫁给吴某,婚后与吴某及吴某前妻留下的年幼的儿子共同生活。黄老太太并没有生育,她像抚养自己的亲生子女一样养育两个孩子。然而,吴某在1993年去世后,儿子小吴就不再与黄老太太来往,也未尽任何赡养义务。黄老太太问:继子是否应对自己尽赡养义务?

  对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律师汪屹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中,黄老太太与小吴虽然是继母子关系,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小吴对黄老太太具有赡养义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通过法律使问题得以解决的却为数不多。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