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本报记者 张运乾

  为了分清利益和责权关系,当事方都会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签订后当事方都有责任履行。如果有血缘关系的父子签订了协议后,因家庭矛盾,父亲不想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内容,这份协议可以随意撤销吗?

  王先生今年69岁,老伴梁女士64岁,老两口住在平山县城,有一子一女。

  1986年,王先生夫妇把自己所住的临街旧房,翻建成二层楼房和附属小院,并取得了《宅基地使用证》。1995年,儿子小建结婚,婚后小两口一直和王先生老两口住在一起。1996年,政府有关部门又给王先生夫妇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王先生说,2005年,王先生夫妇先后患病,但是儿子、儿媳却不闻不问,这让王先生夫妇伤透了心,很快,王先生夫妇便和儿子儿媳分了家。2008年下半年,王先生夫妇想再次翻建临街楼房,并且对外出租。儿子儿媳知道后,找到王先生夫妇,说由他们小两口投资负责翻建,由老两口和小两口共同受益。后经过磋商,并有中间人在场的情况下,双方于2009年1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规定:王先生的这套临街房产,由儿子出钱进行翻建,房屋建成后,未经双方同意,一方均不得擅自处理房屋。老人去世后,房屋产权归儿子所有。房屋出租后,前两年房租归儿子所有,但儿子每年要向王先生夫妇缴纳25000元,从第三年开始房租双方各半。如果老两口生病住院,费用由儿子全部负担。王先生签字并代老伴梁女士签字。儿子儿媳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同年6月,儿子儿媳出资250000余元,翻建了房屋。老两口和小两口都搬入新翻建的房屋二层居住。房屋产权证书没有变更,仍为原房屋产权证书。

  2010年初,王先生将该套房屋其余部分出租,每年租金为140000元,租期5年,预付两年房租,按协议规定,前两年归租金归儿子小建。

  王先生说,自从房屋翻盖好后,儿媳经常打骂公婆。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今年6月初,王先生夫妇向平山县法院提起诉讼,称协议是在稀里糊涂的情况下签的,存在重大误解,儿子儿媳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双方所签协议。

  平山县法院认为,这份协议是经双方反复协商并有中间人在场的情况签订的,又能够反映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该协议并不违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所以这份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随后,法院驳回王先生和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周叶红律师认为:协议无效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有效。故该协议合法有效王先生和梁女士诉称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