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居民医保2011年参保、续保9月1日将启动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王巍)记者日前从石家庄市医保中心获悉,石市城镇居民基本诊治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2011年参保、续保工作将于9月1日启动,11月25日前集中办理。在这段时间内,新参保居民需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已参保居民也要及时进行续缴费用。
 
    ◆居民逾期无法参保

    “请省会居民及时参保,逾期将无法参加。”石市医保中心居民参保管理科科长石嵘介绍,“居民医保不同于城镇职工基本诊治保险,它是每年一缴费,缴费后方可享受待遇。过了参保和缴费工作的集中办理期,居民将无法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也无法享受待遇。”
 
    未参保居民要参加2011年度居民医保,需要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四张一寸免冠白底照片。享受低保和二级以上残疾待遇的居民,参保时还要带好低保证或残疾人证。办完参保手续后,参保居民到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医保卡,之后持卡到市内任一河北银行营业厅办理缴费手续。

    已经参保的居民,无需再办理参保手续,只需持医保卡或身份证、户口本,到市内任一河北银行营业厅办理缴费手续即可。

    缴费金额与去年相同,缴费时间9月1日至11月25日间。石嵘提醒,11月缴费居民较多,往年经常出现排长队等待缴费的情况,已参保居民可于9月、10月尽快缴费,避开缴费高峰。
 
    ◆3类居民需身份认定

    在已参保人群中,一级、二级残疾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基本诊治保险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个人只需缴纳30元的大额补充诊治保险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费比普通家庭60周岁以上的居民少缴纳100元的费用,个人只需承担为含大额补充诊治保险在内的130元。

    今年,这部分人群要缴纳2011年的费用,需先进行身份认证,否则无法完成缴费。身份认定时,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享受低保的居民,只需将残疾人证或低保证交到办理参保手续时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即可。市内各区及矿区,凡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的家庭,则视为低收入家庭。该家庭60周岁以上的居民要参加居民医保,需要本人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经居委会调查并在社区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方可按规定享受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的个人(家庭)缴费标准。

    石嵘提醒,“身份认定是今年新增加的一项规定,旨在加强对特殊人群参保工作的管理。这部分人一定要进行身份认定,否则无法缴费,也会影响明年享受待遇。”

    【相关链接】政策详解:

    2009年,石市共有76万人参保,其中市区46万人。针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石市医保中心居民参保管理科科长石嵘做出详细解答。

    ◆哪些人可以参保?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诊治保险支付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具体包括在校的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驻石各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非本市户籍,但长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18周岁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劳动就业年龄段(女18周岁以上至50周岁,男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内,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石家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女50周岁以上和男60周岁以上的居民;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居民。

    ◆最高可报销多少?

    参保居民住院、门诊急诊抢救病种、特殊病种超过自付段的诊治费,分别按照三级诊治机构60%、二级诊治机构70%、一级及以下诊治机构80%的比例进行报销。基本医保支付诊治费的年最高限额为2.5万元,大额补充诊治保险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8.5万元。也就是说,参保居民一年最高可报销11万元。

    如果参保人员连续缴费,还会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参保居民从连续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住院报销比例增加1%,增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石嵘提醒,居民连续缴费还是比较合算的,希望参保居民不要中断,否则以前的缴费记录无法再计入。

    办理参保手续或完成缴费后的居民,可于明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享受待遇,大学生享受待遇的时间为今年的9月1日至明年8月31日。

    ◆门诊看病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不但可以报销住院产生的费用,门诊看病也可报销。“这一点比城镇职工基本诊治保险还要合算。”石嵘说到,“去年参保的居民中,不少居民已经开始享受了门诊报销的政策,有数十位已经达到了500元的最高支付限额。”

    为便于医保费用结算,市区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自选定点,一定一年不变,门诊统筹定点诊治机构为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普通门诊诊治费,每年每人累计在200元及以下部分个人自付,超过200元的部分个人只需自付一半,累计报销额度为每年每人500元。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