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老人免死条款引争议 新增限制条件被指过窄



  近日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规定:“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一规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的热议。

  老年人“免死”新增限制条件

  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草案(八)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据介绍,现行刑法虽未明确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草案增加这一规定,是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

  在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草案以及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应增加一定的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有的委员建议取消限制条件

  一石击起千层浪。对老年人是否适用死刑以及新增的限制条件,引起常委委员们的高度关注。审议中,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们畅所欲言,对这一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十五周岁以上免予死刑的规定,我认为是法律的进步。”姜福堂委员说,目前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罪率极低。他还提出,手段残忍不是老年人犯罪的特征,“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个限制条件应当删去。

  马启智委员表示附议姜福堂委员的意见,也不赞成增加限制条件。

  曾在地方从事多年政法工作的马启智委员深有感触地说:“判一个老人死刑,对其亲人的负面影响很难化解。在死刑问题上,一定要慎重。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免除死刑,是我国司法的进步。”

  有委员认为老年人不能“免死”

  也有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对“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免除死刑”的规定,提出不同意见。

  “这一规定不宜用法条的形式明确。”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沧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老干部局局长韩青梅说,老年人免除死刑可以作为一种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交给审判机关掌握。草案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免除死刑的规定,更多的是考虑他们没有更大的危害性,没有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民间也有“七十不打、八十不骂”的说法,这体现了社会和谐和中央慎用死刑的方针。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年龄大了,但是犯罪的恶性并不见得降低。

  温孚江委员也认为,应取消这一规定,改由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酌情处理。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是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他也认为,应当取消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其理由是:第一,这条与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违背。第二,减少死刑应当,具体罪名可以取消,但对某一类人取消死刑就不同了。我国刑法只规定未满十八周岁和孕妇不适用死刑,前者是未成年人,后者是有两条生命,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实际上就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第三,实践中,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判死刑的很少,即使有也是判处死缓的。

  在上一次审议时,郑功成委员就明确表示不赞成“七十五周岁以上免死”的条款。

  这次审议时,他再次提出,这样规定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为,保护人权首先应当保护受害方的人权,这才符合正义原则。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如果有健全的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以七十五岁为限作为免死的理由。

  “我们家里也有老人,我们自己也会老。我回去问家里的老人,他们也认为七十五周岁免死没有道理。”郑功成委员说,因此,对这样一条规定至少在这次修法中不要急着加进去。减少死刑是刑法发展的方向,但我们国家还不到完全废除死刑的时候。老年人因为有精神问题而从轻处理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单以年龄来论,不能和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相提并论,也不能和孕妇相提并论。

  郑功成委员至今仍清楚地记得,有一年他参加禁毒法执法检查,发现利用怀孕妇女贩毒的问题并不罕见,因为刑法有孕妇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如果达到七十五周岁就可以免死,法律给出的信号必将导致老年人犯罪特别是恶性犯罪的上升。”郑功成委员说,七十五周岁以上免死的理由一是保护人权,二是国外有类似规定,三是中国有敬老传统。这些理由都有些站不住脚。保护人权应当是对所有人的,不能忽视无辜者或受害人的人权;国外免死不等于中国必须免死,在我国废除死刑还有一个过程;中国有敬老传统,更有惩恶扬善、同情无辜的传统。现在我们讨论的不是一般的老年人,而是犯了死罪的老年人。

  “所以,我还是坚持第一次审议时的意见,建议删除七十五周岁以上就可以免死的规定。”郑功成委员说,我们要尊重生命,更应该尊重无辜者和受害者的生命,这是立法的法律价值取向问题。他建议,除未成年人和孕妇,其他人至少在现阶段不应该有“免死金牌”。

  有的委员认为新增条件过窄

  审议中,一些委员和代表认为,草案仅仅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一限制条件还不够。

  全国人大代表程苏是民盟青海省委专职副主委兼秘书长。她提出,什么叫做特别残忍的手段?一刀毙命,还是十刀毙命?另外,从不同人的角度来看,得到的结论也会不同,如果是死者的家属,他肯定会认为是残忍的手段。

  “特别残忍无法界定,建议这一条再斟酌。”程苏说。

  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是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实验小学的教师。她说,“这次七十五周岁以上不适用死刑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但是我感觉限制条件有点少。如果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被人利用,从事贩毒以及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活动,后果非常严重怎么办?”

  金硕仁委员也认为,“特别残忍手段”表述的范围过于狭窄,且过于主观,不好掌握。他说,第一,如果除外情形只局限在致人死亡这个后果,其他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就被排除在适用死刑范围之外,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等。第二,“特别残忍的手段”这一表述过于主观。适用死刑的标准还是应该以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为尺度。

  “我认为该条应表述为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金硕仁委员建议。

  何晔晖委员、刘振伟委员也提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范围过窄。

  “增加这一条款的目的本来是为应对实践中各种复杂的情况。但是现在的规定很明确,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何晔晖委员也建议,将限制条件修改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这样在实践中会容易把握。

  乌日图委员也表示,赞同金硕仁委员和何晔晖委员的意见。

  “至少目前的表述不是特别合适,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乌日图委员说,改为“情节特别严重”比现在的提法要好一些。

  程津培委员说,有些犯罪手段不一定很残忍,但有可能导致特别严重的后果。比如造成火车倾覆、飞机坠毁等严重事件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手段可能不是特别残忍,但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建议对老年人是否适用死刑,要根据是否造成了特别恶劣和严重的社会后果来进行判决。”程津培委员说。

  李连宁委员举例说,有个老人本来想烧这家人的房子,结果没想到造成了整栋大楼,甚至是一条街的火灾,造成了几十人、上百人的死亡,这种情况怎么办?手段并不残忍,就是划了一根火柴。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要考虑得更周严一些,”李连宁委员说,尽管在法律适用中这种除外条款出现的情况很少很少,但在立法上要周密。建议修改为,“但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除外”,这样规定就周严了。

  裴怀亮委员、田玉科委员建议,在“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后面再增加一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影响极为恶劣的除外。”

  本报见习记者 李吉斌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