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维权常识问答(一)


  一、儿子不养老该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如果子女对父母进行肉体摧残或精神折磨则构成虐待。如果子女对父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就构成遗弃。虐待和遗弃行为是法律禁止,如果情况恶劣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虽然法律规定得很清楚,但生活的实际情况却很复杂,有时父母子女间,夫妻之间因种种原因,产生这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很多。有时还起诉到法院。为了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起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在判决前先予执行,即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人民法院根据这一申请,可以在案件审理结束前作出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裁定,可申请复议,但在复议期间也必须执行裁定。

  二、赡养老年人是否可以讲条件

  根据我国的国情,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因此,按法律规定,子女必须依法承担赡养和扶助父母的义务。如果子女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调解,说服子女给付。父母还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索要赡养费。成年子女有能力却不赡养老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受刑事制裁。

  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如果认为父母偏心的,在给付父母赡养费时往往产生所谓的“不平衡”心理。要是父母有“家产”的话,那么这一矛盾更为突出,一些子女往往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而拒绝支付老人的赡养费,这都是不对的。因为赡养父母不是还债,而是法律根据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规定的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不管父母是否有财产,是否分给子女财产,子女都应当依法赡养父母。没有分到家产,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的理由,更不能对父母讨价还价。

  三、老年人如何用法律手段追索赡养费

  案例:王大妈丈夫早逝,她一个人拉扯大了5个儿子。儿子们各自去外地谋生,先后都已结婚,并在外地居住。王大妈本该是过着“多子多福”的生活了,可是这5个儿子多年来从未回家看望过年已80岁的老母亲,谁也不愿尽赡养义务。王大妈无奈,决定把5个不孝儿子告上法庭,但不知向哪里起诉。

  分析:对于多子女老年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同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为老年人在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赡养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赡养诉讼案件审理出现困难怕麻烦而“推管辖”的情况。

  在本案中,王大妈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子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在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5个儿子都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王大妈可以将全体赡养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5个子女全面履行赡养义务。

  四、老年人再婚,子女反对怎么办

  案例:宋大妈28岁时丈夫因意外事故身亡,留下女儿小丽。宋大妈年轻守寡,为了女儿一直没有改嫁。多年来,母女相依为命,宋大妈含辛茹苦把女儿抚养成人。自己年纪已老,希望和需要一个相互照顾陪伴的对象。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退休工人郭大爷。相处一年后,两位老人决定结婚。郭大爷家人都鼓励他再找一个老伴,同意他们的婚事。可是宋大妈的婚事却遇到了女儿的强烈反对。只要一提起和郭大爷的婚事,女儿小丽就十分生气,还扔家里的东西,并让宋大妈自重。第二年,两位老人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小丽得知后,觉得很没面子,一气之下跑到郭大爷家,对两位老人进行谩骂和殴打,并烧掉被子,砸烂家具,致使两位老人受伤住院。两位老人的再婚权利怎样才能得到保护。

  分析:老年人为家庭和社会做了大半辈子的贡献,到了年老的时候,需要得到家庭和社会的照顾是合情合理的。而对于丧偶的老年想找个老伴,也是无可非议的。可是,有些子女由于封建思想在作怪,坚决反对老年人再婚。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根据女儿干涉老人再婚的情况,老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对子女作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免伤母女和气。必要时可以谈谈再婚后对家庭财产的安排,因为,子女对父母再婚最敏感的是财产,担心父母再婚,财产会流入外人的腰包。

  (2)通过双方亲友进行劝说,遇到干涉的事情已经发生时,最好请当地居委会或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免伤和气。

  (3)遇到子女打骂父母、毁坏家具、抢占财物的情况发生时,如属情节严重,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向子女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庭审理时,如子女表示悔改,认罪服法,法院可以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父母还可以撤诉。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也可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老年人再婚前应怎样确定各自的财产权

  案例:曹某是离休干部,他的老伴因积劳成疾病故。曹某因子女远在外地,生活孤单,终于决定再婚。经人介绍,在老年大学认识了一位女士谢某。谢某是位退休教师,已离婚多年,其子女各自成家。同于是老年再婚,他们都有所顾虑:一是怕因财产问题引起同子女的纠纷;二是担心婚后双方因财产处理问题发生争议。请问:老年人再婚前应怎样确定各自的财产权?

  分析:老年人再婚之前确定各自的财产权是十分必要的,切不可忽略。老人再婚前,能够明明白白确定各自的财产权,可以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那么,怎样确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呢?通常的做法是:

  (1)子女们提出的对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要求,应予以支持。死者的遗产,应由包括诸子女在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2)老人原来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产。(3)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财产权的明确,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又可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依法处理。比如,属于老人的财产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牵制,再婚后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说,即使再婚后又离异,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财产,而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会被对方侵占。当然,确定财产权是一件严肃的事,在与有关的当事人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最好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免过后发生争议。

  六、老年人结婚也要领取结婚证吗

  案例:李老早年丧夫,后经人介绍与吴老结为夫妻。两老均是退休干部,双方认为七老八十了,没有必要去办理婚姻登记。李老退掉了自己租住的公房,带着3万元存款,把东西一搬,就于1995年10月与吴老同居生活了。1998年1月,吴老因脑中风,抢救无效死亡。办完丧事后,吴老的儿子对李老说,现在你应离开这里,父亲留给我的房产我结婚要用,与你无关。李老气愤地说:“我与你父亲夫妻一场,这房子我应有份,我还带了3万元存款,—起存在你父亲的存折里。”吴老的儿子说道:“我父亲的存款,理应由我继承。”不待李老分说,吴老的儿子把房子一锁,回单位上班去了。李老来到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请问:李老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分析:李老能否打赢这场官司,主要是看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承不承认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既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没有履行这一程序的应视为无效婚姻。而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合法登记,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别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这就构成了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为保护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准许在一定时期内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进而承认双方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但是,自1994年国家民政部公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不管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只要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继承权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由上述规定可见,本例中李老与吴老于1995年10月两人未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况,是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以后,虽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属于非法同居,因而婚姻关系无效。

  李老提出的所谓房产继承权,法律不予保护。又因她有退休金,不是依靠吴老抚养生活来源的人,也不是被吴老抚养较多的人,所以不能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做相对扶助的情况处理,因而她也不能得到吴老的其他遗产。至于她在与吴老同居前给吴老的3万元存款,如果她能提供可靠的证明是属于她的,那么,法院应予以支持。否则,只能认定是吴老的遗产,由其儿子继承。

  七、财产公证的手续具体应该怎么办

  案例:韩某是商界的元老,老伴已故多年,去年经人介绍结识了一位丧偶女作家。经半年多的相处,有了结为生活伴侣的意向。但鉴于双方各自有子女和一定数量的财产,他们担心再婚后会陷于复杂的财产纠纷而不能自拔。根据韩某和女方商谈,他们决定到公证处办理再婚财产公证,以解决面临的问题。请问他们财产公证的手续具体应该怎么办?

  分析:所谓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部门对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约定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的法律行为。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一方面,即使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婚前财产仍依约定归各自所有,不得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面,由于财产归属清楚,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这对于成员结构较为复杂的家庭尤为重要。

  办理再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供如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2)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由原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当事人丧偶或离异)。(3)有关财产证明或凭证(如:房地产权证、股票证明、存款证明等)。(4)婚前财产约定书一式三份(需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名或盖章)。只要以上材料齐备,双方对财产约定意见一致,产权无争议,公证处即可出具公证书。

  八、遗嘱应该怎样立

  案例:叶某已到垂暮之年,老伴儿已故。近两年他的身体衰弱,经常患病。眼下担心的是儿女较多,他们会不会在其故后为继承遗产闹纠纷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叶某想订立遗嘱以备将来,请问:叶某应该怎么立遗嘱?

  分析:要防止故后出现子女为继承遗产而发生的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现在立下遗嘱,在遗嘱中确定财产归谁所有,并注明份额,一定要写得具体明确。立遗嘱时应主意:如果继承人中有末成年人或缺乏劳动能力的人,那就应当给予较多的份额,不得取消他们的继承权。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

  怎样立遗嘱呢?如果自己能够书写,最好立书面遗嘱,在遗嘱的未尾注明年、月、日,并签名盖章。如果自己不能写,可请别人代写,立这样的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也要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代书人和立遗嘱人均须签名或盖章、按手印。也可以付费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为确保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所立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同样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九、立怎样的遗嘱才能取得公证呢

  案例:年事已高的徐老师立下遗嘱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员说遗嘱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予以公证。既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能取得公证,那么,要立怎样的遗嘱才能取得公证呢?

  分析:公证机关办公证时,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1)立遗嘱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年满18周岁,意识清楚的人。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的人真实意愿。因为遗嘱是立遗嘱的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生前进行处分,并在其死后生效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受他人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者是出于他人的伪造、篡改的遗嘱,则一律无效。(3)遗嘱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准则。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也不得剥夺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的人及胎儿的继承权和继承的份额,或出于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剥夺女性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而不能是共有财产。从办公证的实践来看,立遗嘱人在三、四两项上出问题的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