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结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