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遭遇车祸与敬老院履行合同有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今年4月,老人石某向敬老院申请外出。当天下午3时57分,石某在下盐公路、新坦瓦公路东200米处,不幸遭遇二轮摩托车、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二轮摩托车失控后撞倒了石某,致使其几天后不治身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摩托车、客车的两名车主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石某不负事故责任。

  石某儿子则归责于敬老院看护不力。他说:“父亲毕竟已经年长,即使申请外出,敬老院也应当安排工作人员陪同,而不是任由其独自外出。”

  但敬老院表示,老人属于意外死亡,即使需要赔偿,也应当由交通事故的责任双方赔偿。 “根据双方签订的养老协议,老人外出时不需要也不可能派护理人员陪伴,因此敬老院没有任何责任。”敬老院还提供了石某的1 6张外出请假条,证实其经常外出,不需要人陪,石某也承诺外出期间的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法院表示,石某家属与敬老院签订的养老协议中,没有约定老人外出必须由工作人员陪同。此外,目前养老行业机构的规章制度中,也没有要求老人外出必须有陪护的规定。而且石某在入住期间曾前后多次请假外出,同样没有敬老院员工陪同看护。

  法院认为,造成石某身故的原因并不是敬老院履行合同不当形成的,而是由第三方侵权造成,石某遭遇车祸与敬老院履行合同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石某家属的起诉。
 
  ◆个案焦点:

  石某遭遇车祸与敬老院履行合同有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专家点评:

  有正常行为能力的老人入住敬老院,敬老院通常都为老人办理出入证,老人有其行动的自由。石某家属如有特别约定应与敬老院签订的养老协议中,阐述清楚。石某家属与敬老院签订的养老协议中,没有约定老人外出必须由护理员陪同。这件事故纯属交通事故,敬老院无任何责任。

  敬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