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是否能任未联系到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老人尸体?


  老人曹某,85岁,人住在本市某区级养老院。曹老子女众多,但老人入住养老院时,只有大儿子作为监护人,给曹老提供了担保,其他子女均未留下联系方式。1995年7月16号,曹某因突发心肌梗塞死于养老院中。院方遂通知家属。但是,由于为老人作担保的大儿子早已搬家,而且没有及时通知养老院,院方始终无法联系到他,也无法联系老人的其他家属,以致老人曹某的尸体长时间停在养老院的停尸房里。然而,由于条件有限,养老院停尸房的空洞设备较羞,加之天气炎热,院方为了防止尸体变质,只得直接将老人的遗体送往殡仪馆火化。事后,老人子女来院探望,得知老人已去世,且已火化,十分悲痛,要求养老院给以精神赔偿。

  ◆个案焦点:

  养老院是否能任未联系到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老人尸体?

  ◆专家点评:

  养老院在老人入住时与其监护人签订老人住养协议时,应阐明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监护人改变居住地或改变通讯地址、方式时应及时告知院方”。

  老人病故后,院方始终无法联系到老人的监护人,也无法联系老人的其他家属,只得直接将老人的遗体送往殡仪馆火化,这样做法确实不妥。
火化老人尸体应取得家属同意,发生以上情况,养老院可将老人遗体送往殡仪馆冷藏,并向公安机构求援,请他们配合寻找家属。实在寻找无果,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火化。养老院因未能联系到家属而将老人尸体火化,给老人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养老院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家属搬家后地址变更,未能及时告知院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