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重病在床 六个儿女无一赡养


  李老太太今年已八十高龄,共育六名子女。本该有一个儿孙满堂、其乐融融的晚年生活,但李老太太不但没有过上这样的幸福生活,反而因为无人赡养而陷入了生活的困境。李老太太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心绞痛等多种高危疾病,诊治费用高,突发性强,随时威胁着老人的生命。被病痛缠身的老人生活已无法自理,连最基本的洗衣做饭、吃药都无法独立完成。虽然老人的几个子女收入都不低,但六个子女却无一人照顾老人,既不给付赡养费用也不履行赡养义务,不照看老人,不给老人提供居所。老人主要靠村委会提供的救济金来艰难度日,但这微薄的救济金并不足以支付昂贵的诊治费用,更是无法保证在疾病突发的情况下,能拿出高额的押金。李老太太没想到自己含辛茹苦将子女抚养成人,原指望老有所依,没想到落得现在如此凄凉的晚年,绝望的老人来到丰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告诉老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诊治费用和护理。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李老太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老人的诊治费用由其子女分摊,其子女每月支付老人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