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十年为何不能以妻名义继承遗产?


  案情:郑某与杨某是邻居,老伴都去世得早,儿女大学毕业后都在外地工作。平时,两位老人互相关心,特别是郑某腿摔断后,杨某日夜照顾。1997年,两位61岁的老人为了更好地互相照顾,意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老人的子女都竭力反对,未能去领取结婚证。虽然未能领取结婚证,但阻挡不了他们相互关爱、相伴相依的决心,举办了简单的结婚仪式就同居了。2008年元月,郑某因车祸身亡,获得死亡赔偿金14.6万元。另留下8万元存款单在杨某处。郑某儿子将存单挂失并取走存款。杨某将郑某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继承死亡赔偿金和存款。郑某的死亡赔偿金和存款杨某能继承吗?

  分析:杨某能否得到遗产,关键取决于两位老人的婚姻关系。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也就是说,依法领取了结婚证,婚姻关系才能成立。两位老人虽举办结婚仪式,但因子女干涉未领取结婚证,不能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虽然两位老人像夫妻一样生活10年,但是在1994年2月以后的1997年同居的,不能构成事实婚姻。这样,根据《解释(一)》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的原则处理。”所以,杨某与郑某虽“结婚10年”但并没有合法婚姻关系,杨某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那么,杨某什么遗产都不能继承吗?

  首先,杨某肯定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同时,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由于杨某与郑国平是同居关系,死亡赔偿金只能由郑的儿子等法定继承人取得。

  其次,存款可以适当继承。《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两位老人61岁时同居,相依相伴,互相扶助共同生活,杨某可以视为依靠郑国平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是对郑国平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继承法》第3条第2项规定,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存款作为郑国平的合法财产,杨某可以适当继承。

  时下,有些再婚老人,往往由于子女的反对,或因财产纠葛,而选择了同居的形式一起生活,可这样却为婚后生活带来种种麻烦。上述案例中的杨某虽然与郑某同居10年,却未能继承郑某的死亡赔偿金,就是因为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因此,有些丧偶老人意欲再婚的,必须办理《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