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有什么优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人福利院、敬老院、老年人公寓,老年人诊治康复中心和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