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是什么
    事实收养,指未履行法定手续,而基于客观存在的收养关系。
    通常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是否为事实收养:①当事人之间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例如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姓氏;相互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履行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有户口名簿、人事档案等材料可资证明等等。②共同生活是确定收养关系事实存在的重要标志。收养的根本目的是建立父母子女关系,而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生活的最普遍的形式,但共同生活也并非是唯一的形式,如养父母因生活、工作的客观原因将养子女寄养他人处。③是否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确认事实收养的关键。收养关系成立后,法律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管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继承遗产等。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是否终止,也是考查的另一个方面。④群众、亲友或有关组织的公认是确认事实收养的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当事人间的关系属于什么性质,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很难确认,但通过向群众和亲友了解,对确定其关系的性质具有重要的见证作用。
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
    事实收养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情况如何处理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到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施行前中国公民私下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对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但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按照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处理后,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
    (2)对《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后违法收养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3)收养一方是华侨或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发布施行后(1999年5月25日),在国内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必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禁止私下抱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