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能否继承


    基本案情
    1990年2月,张某的父亲以一家四口人(张某父母、张某与其妹妹)名义,向当地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建房。1996年张某高中毕业,考上省城的一所大学,户口随之迁出,后分配到距离家乡不远的一座城市里的机关工作,婚后在市里居住。2001年4月张某的妹妹出嫁,户口也随之迁出,老家的住宅一直由张某的父母居住。2006年1月和2008年2月张某的父母先后去世,老宅已无人居住。2008年8月,当地村委会通知张某,因其父母已经过世,村里按规定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要求张某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遭到张某的拒绝。
    张某认为其父母的房屋连同土地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双方遂起争执,诉讼至法院。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目前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形:1)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2)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若是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而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然后再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