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田联竞赛规则修改的最新动态


IAAF Handbook(国际田联手册)是各类国际田径比赛的法规和执行竞赛、裁判工作的依据。我国《田径竞赛规则》的制定和修订主要也是依据最新的《国际田联手册〉》。因此,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田联手册》修改的最新动态,有助于保持与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的一致性和同步性,并有利于我国田径运动员在国际比赛中适应规则变化。本文通过Internet下载了IAAF Handbook 2000-2001(2000-2001国际田联手册),采用与1998-1999国际田联规则直接比较的方法,对2000-2001国际田联手册的修改的最新动态进行了比较、整理和简单分析,供我国田径同仁参考。

一、国际田联手册总体布局的变化

2000-2001国际田联手册在总体上由原来的五部分共299条,合并为四部分264条。即将原手册中的第五部分国际田径室内竞赛规则,归入到第四部分技术规则中;将原来第四部分国际田径竞赛规则改名为技术规则;将原来本部分的八章改为十章,即把原来的第四章跳跃项目和第五章投掷项目合并到一起,形成新的—章—一田赛项目;将公路赛跑,越野跑从原来的第三章中,划分出来,形成两个独立的章节。

二、对比赛通则方面的修改

1.在原规则102条年龄组别(现在的141条)中增加了:“少年男子和女子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不满18岁者。”
2.将原规则137要的标题“田径运动场”改为“竞赛设施”,将本条款的“……该跑道地面应符合国际田联制定的规格并获得国际田联批准的有效证书……”改为“……该跑道地面应符合国际田联制定的《人工合成地面性能规格》标准,并获得国际田联批准的现在仍然有效证书……”。

三、对径赛方面的修改

1.对原规则160条6款:“在下述162条10和11款中所列各种比赛均采用全自动计置。”改为现在的165条11款:“在所有比赛中,都应使用国际田联批准的全自动照片终点计时设备。”
2.对原规则的162条10款:“……发令员或指定的召回的发令员应头带耳机……”,改为现在的161条2款:“……发令员或指定的召回的发令员应头带耳机……”。
3.将原规则165条7款:“10公里或10公里以上项目应从起点开始以大约5公里的间隔距离设置饮料站……”,改为现在的230条6款:“10公里或10公里以上项目应从起点开始大约5公里的地方设置饮料站,以后每隔大约5公里或每圈都要设置饮料站……。”
4.将原规则258条6款后加了注释,即现在的213条6款后的注释:“直接由国际田联举办的室内比赛,建议都要安装内突沿。”
5.对原规则148条6款(a)点:“世界记录应该是在符合137条规定的有屋顶或露天的田径场内创造的。所使用的竞赛跑道和田赛助跑道应辅设在坚实的地面上,不得带有弹性装置或类似结构。”改为现在的260判工作并在申请记录表上签字。改为现在的260条9款:“至少应有2名国际田联竞走裁判员或地区级别的竞走裁判员在比赛中执行裁判工作并在申请记录表上签字。”

四、田赛方面的修改

1.将原规则142条4款(d)点:“在比赛中还剩3名以上的运动员时,如果同一运动员连续进行两次试跳(掷),上述(a)和(d)中的比赛所规定的时限,撑杆跳高增至3分钟,其他田赛增至2分钟……”改为现在的180条17款的(d)点:“当在撑杆跳高和跳高比赛中还剩3名以上的运动员时,而其他的田赛项目则无论其参赛人数的多少,如果同一运动员连续进行两次试跳(掷),上述(a)和(d)中的比赛所规定的时限,撑杆跳增至3分钟,其它田赛项目增至2分钟。”
2.在原规则的171条跳高下的第3款(b)点〔现在的181条4款(b)点〕的“横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后面增加了“此条款不适用于当所有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都同意将横杆直接升到世界记录的高度的情况”。
在新规则中增加了少年男、女组铅球、铁饼、链球、标枪项目的器械规格:
1.铅球:
成年男子、少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少年女子,容许使用和承认记录的最小重量分别为7.26公斤、5公斤、4公斤和4公斤;
生产厂家提供比赛使用的重量分别为:7.265公斤—7.285公斤、5.005公斤—5.025公斤、4.005公斤—4.025公斤和4.005公斤—4.025公斤;
直径分别为:110毫米—130毫米、110毫米—120毫米、95毫米—110毫米和95毫米—110毫米。
2.铁饼:
成年男子、少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少年女子,容许使用和承认记录的最小重量2公斤、1.5公斤、1公斤和1公斤;
生产厂家提供比赛使用的重量分别为:2.005公斤— 2.025公斤、1.505公斤—1.525公斤、1.005公斤1.025公斤和1.005公斤—1.025公斤;
铁饼的直径分别为:219毫米—221毫米、200毫米—202毫米、180毫米—182毫米、180毫米—182毫米;
金属饼心的直径分别为:50毫米—57毫米、50毫米—57毫米、50毫米—57毫米、50毫米—57毫米;
饼心的厚度分别为:44毫米—46毫米、38毫米—40毫米、37毫米—39毫米、37毫米—39毫米;
金属圈的厚度(距边缘6毫米处)分别为:12毫米、12毫米、12毫米、12毫米。
3.链球:
成年男子、少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少年女子,容许使用和承认记录的最小重量7.260公斤、5公斤、4公斤和4公斤;
生产厂家提供比赛使用的重量:7.265公斤—7.285公斤、5.005公斤—5.025公斤、4.005公斤—4.025公斤、4.005公斤—4.025公斤;
链球全长(从把手内沿量起):1175毫米—1215毫米、1165毫米—1200、1160毫米—1195毫米、1160毫米—1195毫米;
球体直径:110毫米—130毫米、110毫米—120毫米、95毫米—110毫米、95毫米—110毫米。
4.标枪:
成年男子、少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少年女子的重量(包括把手重量)容许使用和承认的承认记录的最小重量分别为:800克、700克、600克、600克。
生产厂家提供比赛使用的重量:805克—825克、705克—725克、605克—625克、605克—625克;
标枪全长:2.60米—2.70米、2.30米—2.40米、2.20米—2.30米、2.20米—2.30米;
金属枪头长度:250毫为—330毫米、250毫米—330毫米、250毫米—330毫米、250毫米—330毫米;
枪尖至重心距离:0.9米—1.06米、0.86米—1.00米、0.80米—0.92米、0.80米—0.92米;
枪身最粗处直径:25毫米—30毫米、23毫米—28毫米、20毫米—25毫米、20毫米—250毫米;
把手宽度:150毫米—160毫米、150毫米—160毫米、150毫米—160毫米、150毫米—160毫米;

五、兴奋剂检查方面的修改

1.在原规则57条赛外兴奋剂检查里增加了一款,既现在的57条4款:“如果出现运动员拒绝提供兴奋剂检查样本,或显示出不愿意服从兴奋剂检查的情况,就可将其运动员停赛。该运动员只有已经遵守了以下的57条5款的规定后方可恢复比赛。“
2.将原规则59条3款“在国家协会的有关裁决机构作出取消运动员合格的裁决之前,每名运动员均有权进行听证。当运动员接到违反禁用兴奋剂的通知时,还应收到他有权听证的通知书以及一份参加听证的申请书,……”改为“在国家协会的有关裁决机构作出取消运动员合格的裁决之前,每名运动员均有权要求进行听证。当运动员接到违反禁用兴奋剂的通知时,还应告之他有听证的权力,……”。
3.将原规则59条4款中的“……运动员失去合格资格应从提供尿样之日开始”,改为“……运动员失去合格资格应从责令停止比赛之日开始。该运动员在提供检查样本当日所创造的运动成绩无效。”
4.将原规则中的60条2款(a)点中的(ii)小点:“第2次违反,从收集验样本之日起,停赛两年。”改为:“第2次违反,从确认运动员使用了禁用兴奋剂的听证会之日起,最少停赛两年。如果运动员在被宣布失去比赛资格之前已经被停赛一段时间,这一时间应从有关裁决机构裁定的失去比赛资格时间中减去。”
5.在原规则60条2款(b)点后面加了注释:“违反规则60条2款(a)规定,也被认为是第一次违反。”

六、对国际田联章程方面的修改

2000-2001国际田联手册对国际田联章程方面的修改有15处之多,因篇幅所限故略。本文的目的旨在使我国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以及田径工作者及时了解国际田联规则的修订和变化情况,具体实施和应用操作应以中国田径管理中心下发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