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飞镖运动竞赛、表演及技术培训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国飞镖项目的管理,促进飞镖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提高飞镖运动的技术水平和社会普及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加强飞镖运动竞赛、表演及技术培训(以下简称飞镖运动)工作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主管飞镖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委托中国飞镖运动协会(筹建中,下略)组织实施。

中国飞镖协会有权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

第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飞镖经营场所及其器材、设施技术标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世界锦标赛、亚洲锦标赛、国际、洲际、地区间(含涉及台、港、澳地区)的飞镖活动,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中国飞镖运动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举办国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飞镖活动,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飞镖活动,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自行审批、管理。

第六条 鼓励各级飞镖运动协会在自愿互利、促进发展的原则下,与境内、外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飞镖活动。超出所辖范围的,要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组队参加境外举办的飞镖活动,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并在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将比赛成绩和总结报中国飞镖运动协会备案。

第八条 申请参与飞镖活动的广告经营单位或其他中介组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并与飞镖活动的主办者签订承办协议后方可对外开展有关业务。

上述活动中的广告、赞助行为不得与中国飞镖运动协会指定赞助商的广告权益发生冲突,其收入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中国飞镖运动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飞镖活动的主、承办或参加资格等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国飞镖运动协会团体会员,除按以上方式处理外,情节特别严重,中国飞镖运动协会有权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条 各地飞镖运动协会和飞镖组织内部举办的非商业性飞镖活动(没有广告、赞助、捐赠收入的)以及旨在促进会员交流的飞镖活动,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


二零零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