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婚姻习俗


作为伊斯兰教基本纲领的《古兰经》,对穆斯林的婚姻制度作了很详尽的论述,这对我国的回、东乡、撒拉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婚姻习俗有着很大的影响。

首先,《古兰经》主张穆斯林男女都要结婚(除了有生理缺陷不能结婚或确实无婚娶能力者),认为成年男女因需要而结婚是“瓦直卜”(意为当然),为繁衍子孙而结婚是“逊奈”(即圣行)。《古兰经》明确规定:

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24:32)

它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

穆罕默德也强调说,你们中有能力结婚的人,就结婚吧!甚至认为谁不服从他的言行,就是违背他。“我是你们中最敬畏、最害怕真主的人,但我要封斋,要开斋,要礼拜,要睡觉,还要接见女人,谁违背我的圣行,谁便不是我的教民。”

以上说明伊斯兰教很重视婚姻这件大事,认为结婚是穆斯林一生当中一件积极的义务。

出于《古兰经》对婚姻制度的规定,我国回、东乡、撒拉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众,他们一般都能履行《古兰经》规定的义务,成年后一般都找对象结婚。

其次,《古兰经》对穆斯林结婚的条件作了很明确、很详细的规定。强调男女双方必须都是穆斯林,非穆斯林与穆斯林不能婚配,甚至讲到宁可娶自己的奴婢,也不能与异教徒婚配,除非非穆斯林男女皈依了伊斯兰教,这是大的原则。

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已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2:221)

同时,《古兰经》还强调了对于和非穆斯林女子订了婚约的,要索回聘礼,并解除其婚姻关系。

《古兰经》的这些最基本的教律,对我国的穆斯林影响很大。结婚的男女双方一般都是穆斯林。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这种婚姻习俗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下也有些变化。如早在唐宋时期,回族先人有只身从西域来娶中国汉女为妻的,当然,结婚后汉女一般都皈依了伊斯兰教。明代统治阶级下诏不许回回互相嫁娶,“凡蒙古人、色目人,应与中国人为婚姻,不许自相嫁娶。”(《明律集解》)到了清代,我国回族等穆斯林坚决抗议和反对回汉通婚,坚决要回族的穆斯林内部通婚,从此回族一般都坚持内部通婚。但在城市也有个别回汉通婚的现象,回汉通婚后大都遵顺回回等穆斯林的风俗习惯。

再次,《古兰经》严禁血亲和近亲之间的结婚。这是富有人类文明和进步意义的。在伊斯兰教创立前,阿拉伯人的血缘关系比较混乱,近亲结婚的现象普遍存在。伊斯兰教创立后,《古兰经》有针对性地对此作了翔实的规定,禁止了这种混乱状况。

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但以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是恶劣!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4:22-23)

在《圣训》中,穆罕默德又强调和补充道:“任何人都不可并娶女人姑母和姨母。”他还禁止与乳父有关的人结婚,禁止同乳兄弟的女儿结婚,禁止娶继女和并娶姐妹。穆罕默德还鼓励穆斯林娶处女,他曾多次询问他的教徒们:“你为何不娶一个逗人喜欢的处女呢。”据阿布杜拉之子扎比尔的传述:“我结婚后,圣人问我:‘你娶了一个咋样的女人?’我说:‘我娶了一个孀妇。’穆圣说:‘你为什么不娶一个处女呢?她会逗你开心。’”

这就说明《古兰经》早就注意推进人类的进步发展,早就注意社会道德风尚的建设,早就提倡人们享受爱情的幸福。

由于遵从《古兰经》的规定,我国的穆斯林早已禁止近亲的婚姻。但今日在一些回族聚居区还有“姑表亲”和兄亡弟纳其嫂的情况。

第四,《古兰经》主张男女有婚姻自主权,提倡自觉自愿,要求穆斯林的婚姻要建立在相亲相敬的基础上。反对强制或包办,反对买卖婚姻。如果男女双方有一方不同意,其婚姻绝对无效。即使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必须在男女双方同意的大前提下才能生效。

《古兰经》中强调说:

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232)

穆罕默德说:“未获姑娘同意,不能婚娶她。”后来穆斯林男女自择婚姻时,当男方询问处女是否同意时,处女一般羞得不好开口,男方又去请示穆罕默德如何征求意见和对待这件事?穆罕默德便肯定地回答:“她的无言便是默许。”

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他们在成年后,一般都到女方家去提亲。在此前后,要求介绍人介绍男女双方各自的基本情况,同时安排男女双方见面,小伙子若同意,要给姑娘见面礼物,姑娘同意则接受见面礼物,并低头微笑或表示同意。但在一些边远落后的山区,父母越俎代庖的包办买卖婚姻,至今仍然存在,这种现象是不符合《古兰经》教义的。

第五,《古兰经》规定男子要纳合理的聘金,这是成婚的一个基本条件,否则,婚姻无效。这种给未婚妻赠送的聘礼与中国封建买卖婚姻不同。其一,这种聘礼是自愿赠送的,不是强迫的。其二,数量根据经济条件量力而行。其三,所赠聘礼成为女子的私房钱。其四,防止男子随便离婚,在经济上有所牵制。其五,一旦离婚,聘礼不能索回,以保障女子的基本生活。穆罕默德强调说:“成婚最大的条件是交出聘金。”他还认为,可以把教授《古兰经》、用铁戒指等或多或少的礼物作为聘金等等。

我国的穆斯林在确定了对象以后,一般都要给女子纳聘金,也叫纳“麦哈尔”。各个地区数量都不一样,有的地方除纳人民币外,还适当纳一些金戒指、金耳环等。除此以外,还要适当购置一些化妆用品、日常生活用品、四季服装以及家用电器等,只要女方接受了聘金,说了“色俩目”,婚姻就有效。一般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婚约。

结婚时,阿訇给新郎新娘念“尼卡哈”,此时必须有两位穆斯林证婚,阿訇宣读《古兰经》有关片段,然后问新郎:“你愿意娶她为妻吗?”新郎如愿意则马上表态。然后问新娘:“你愿意嫁给他吗?”新娘如表示愿意,阿訇就宣布,从此你们正式结为夫妻,并告新郎新娘要互敬互爱,白头到老。

第六,《古兰经》主张一夫一妻制,并不提倡多妻,但在特殊情况下,规定最多可娶四妻。《古兰经》中说:

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

根据《古兰经》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穆斯林中的官商、富有者,也有娶两三个妻子的,但最多不超过四个。大多数穆斯林群众还都是娶一个妻子。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包括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群众在内,一律实行一夫一妻制。

第七,《古兰经》严禁私通,坚决反对同夫妇以外的人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认为这是极不道德的行为。《古兰经》指出:

你们不要接近私通,因为私通确是下流的事,这行径真恶劣!(17:32)

同时,《古兰经》对奸夫淫妇如何处置也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淫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你们不要为怜悯他俩而减免真主的刑罚……(24:2)

还强调了信主、顺主、畏主的人不能娶或嫁他(她)们:

奸夫只得娶淫妇,或娶多神教徒;淫妇只得嫁奸夫,或嫁多神教徒,信道者不得娶她。(24:3)

《古兰经》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是惩罚奸夫和淫妇,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但《古兰经》也很注意区别谣传和闲言碎语,注重证据,防止冤枉好人。《古兰经》指出:

你们的妇女,若作丑事,你们当在你们的男人中寻求四个人作见证……(4:15)

为了保护妇女,提高妇女的地位,防止有人故意陷害妇女,《古兰经》特作了如下规定:

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24:4)

由此可见,《古兰经》对穆斯林婚姻当中的不正当、不道德行为,既痛恨,又慎重,注重事实,且论述详细,使穆斯林有章可循,违者必究。

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最不道德、最卑污的行为。

第八,《古兰经》允许离婚,但规定男女双方确实在感情破裂,并经公证人调解、挽留后仍无法共同生活时,均有要求离婚的同等权利。离婚后,男方可以再娶,女方在三或四个月后方可改嫁。《古兰经》指出:

盟誓不与妻子交接的人,当期待四个月;如果他们回心转意,那末,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2:226)

如果他们决心休妻,那么,真主确是全聪的,确是全知的。(2:227)

《古兰经》很注意离婚道德。反复强调被休的妻子在期待之期内,丈夫应尽量挽留她们;以前给过妻子的财产,绝不能索回。主张离婚后男方还应当给女方一些适当的衣食等:

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当为妻室而遗嘱,当供给她们一年的衣食,不可将她们驱逐出去。(2:240)

《古兰经》更关心孕妇的离婚,对她们的心情、生活条件以及如何关心、支持她们都有明确而具体的指示:

你们当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们住在你们所住的地方,你们不要妨害她们,而使她们烦闷。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就应当报酬她们,并且应当依正义而向上。(65:6)

根据《古兰经》的规定,穆斯林对离婚比较慎重,一般不随意离婚。有的夫妇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离婚时,穆斯林当中的阿訇或有威望的老人尽力相劝,讲清各种利害关系。劝说后确实无效者就离婚。离了婚的妇女要等待一段时间,这主要怕离婚妇女怀孕。有些夫妻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想复婚时,经过说合,在政府登记后,阿訇念“尼卡哈”复婚。穆斯林认为,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合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