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教学法


       对音乐教学法这个概念,历来在我国对它普遍存在着片面的误解和幻想。“法”一词在中华民族的语言中有两重含义:一是方法之法,二是法则之法;同为一字,而涵义的实质大相径庭:前者是受目的制约、并为目的服务的一种手段,后者则指事物本身运动、操作和实施的规律。音乐教学法之法,首先应指后者。如果着眼于后者来应用音乐教学法这个概念,则无可厚非;如果仅限于或片面、孤立地着眼于前者,则往往有舍本求末的谬误:这好比一个学习中医的人,只着眼于中医的“开方”,只想着依样画葫芦地靠抄用固定的单方去行医,而不去望、闻、问、切,不去学习和研究中医整套原理和学术;就像企图看或学了钢琴演奏法就会弹钢琴,或看了、学了游泳法的书就能游泳,那只能是幻想。音乐学习不可能像烹调那样,照着《烹调法》来烧菜、煮汤;何况中国烹调艺术也决不能单凭学习和仿照烹调书的方法即能掌握。

      音乐教学是有各种各样的、系统的、整套或零散的方法,但那些都是在不同的目的和理念指导下所采用的手段。只问、只见其手段,而不问、不见其目的和本质,说它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也还嫌责之过轻。不少人开口闭口谈论或实践奥尔夫教学法或柯达依教学法,而认识不到、更把握不住它们作为音乐教育理念和体系的实质和真谛,从而难怪匈牙利如今往往改用柯达依哲学(Kodaly Philosophy)一词,来取代以往被人们惯称为柯达依方法(Kodaly Methode)的命名。仅从方法着眼来探究、学习或应用这些世界先进的音乐教育体系,难免停留于皮毛,而断难登堂入室。需知音乐教学也只是音乐教育的一种主要的、但绝非唯一的形式;音乐教学法则更只是音乐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的、但绝非中心的环节。

       要不要、应不应当研究、教和学音乐教学的方法呢?答案是肯定的。但仅以此为出发点或着眼点,就难免会有误导的危险。国外对此进行的研究和所写的论著早已汗牛充栋,所提出的各人各家之言更五花八门、莫衷一是。只有首先把音乐教学法作为对音乐教学的法则来探讨和从事,然后才来探讨其方法,才可能有方向、有价值、有成效。为此,如今在西方音乐教育学的理论和实践中,更强调Music Didactics,其次才是Music Methodics,这对于避免孤立、片面地着眼或只强调音乐教学的方法(Methode),是有意义的。前者并非取代后者,但却能涵盖后者。Didactics一词源自希腊文的形容词didactikos,意为“有关教和学的”;如今用作名词,它的完整含义应当是“有关教育学的学术(或学科)”。

       全面探讨音乐教与学这两方面的规律或法则(音乐教学学),正是我们进行音乐教学法探究的主要对象和任务,而绝不应当仅限于音乐教学的方法;即使是对方法的探讨,也应当在有前提的指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