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县各乡(镇)、企业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遂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遂政发[2005]61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故。

  根据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

  (1)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

  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重大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鼓励公民报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 全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规范性文件。

  (2)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本预案是这一层次的预案)。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工矿商贸企业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制定的预案,由县安监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

  (4)各乡(镇)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安委办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县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级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者跨乡(镇)的一般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指挥机构

  1、成立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经贸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人劳社保局、县民政局、县电力局、县总工会、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

  2、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总指挥部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乡(镇)应急演练。

  3、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办)职责:

  承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和实施;做好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办公室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县安全生产事故专业应急队伍;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承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有关领导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县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的普及,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火灾、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指挥当地公安机关对其他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及事故重大责任嫌疑人实施监控等工作。

  县交通局: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危险物品公路交通运输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负责其他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施救人员、器材、物资的运输工作。

  县经贸局:具体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物资的组织、调运和抢险工程的现场指挥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中土建工程力量、设备的调集和现场指挥工作。

  县质监局: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协调实施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县卫生局:具体负责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急性中毒、以及医护人员、医疗设备、药品的组织和医疗救护指挥、卫生防疫等工作;负责及时通报人员的抢救与疫情的控制情况。

  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协助政府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群众的安抚和尸体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中的水源、空气、土壤和其他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工作。

  县人劳社保局:具体负责协调实施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有关人员伤亡工伤保险赔付工作。

  县气象局: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区域内气象信息的收集、传递、发布。

  县信访局:具体负责协调实施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善后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县电力局:按各自供区负责特大事故现场抢险施救的电力供应和电器、照明设备的安装、维护,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的通讯工作,保证事故现场信息畅通。

  县财产保险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具体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事故施救车辆由县无偿调集,有车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县安监、监察、公安、总工会及有关部门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协助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各乡(镇)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机构。

  县政府和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条? 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在我县区域内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由事发地政府和事故所涉及的主要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县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办和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通报有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一条 信息管理。

  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政务网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故综合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同时加强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和信息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制定科学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高效、有序传递信息并符合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常规信息数据库以及信息交流、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常规信息数据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诱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不稳定因素;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据、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及影响区域;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第四章 预警级别及发布

  第十二条? 按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第十三条?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由事发地政府发布。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需报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向全县发布。

   第十四条 预警处置,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对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事发地乡(镇)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及其相关应急机构。

  第十六条? 对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的预警信息,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县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及其相关应急机构。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启动县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①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②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③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④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⑤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⑥波及其他乡(镇)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⑦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级专项应急机构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2)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达到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标准时,由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必须启动。

  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县政府及时商请武警部队或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申请批准宣布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速到位。

  第十九条? 指挥与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发生事故所在地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并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公安、监察、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所发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6)技术勘验组:由安监、公安、质监、国土、卫生、消防、交警等专家组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测绘、拍照、摄像、收集物证、痕迹、文件等一系列技术工作。

  (7)专业抢险组:由公安、消防、质监、交警、交通、矿山救护队、110、120、医院、卫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治,如起吊、灭火、打捞、工程拆除、矿井疏通,关闭毒气泄漏源等。

  (8)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应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动员组成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0)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经贸、财政、民政、药监、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11)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2)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3)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4)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和相关部门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作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应急状态时,县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并通报上级应急机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处置队伍必须在事发地乡(镇)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帮助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的主要内容

  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全县各类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发布启动县级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4)责成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县委、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应急机构报告情况并同时向其他相关领域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5)协调事故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6)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协调对伤员的急救;

  (8)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9)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10)必要时商请并协调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11)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涉外处置及援助

  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涉及或影响行政区域外的,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相关县政府办公室通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全县各类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报经上级政府同意,并授权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全县各类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县政府办公室指派,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处置事故的县有关部门协助。负责处置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联系,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新闻报道,由县级新闻主管部门按以上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应急结束。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由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上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后作出终止县级应急预案的指令,由新闻发言人宣布应急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应急办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后政府救济、司法救济,根据损失及危害情况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民政部门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

  (3)保险

  县劳动保障局和县内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保险赔付工作。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4)调查和总结

  县安监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形成书面调查总结报告报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有关应急机构,重大事项向县政府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第二十八条 应急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

  ①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设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县应急办之间各种信息的实时运输,确保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时的通信畅通。

  当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进行抢修,确保应急状态时党、政、军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应包括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负责人及专家的手机、固定电话、传真联系方式等。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

  ②信息保障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各类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处置力量信息数据库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信息系统分别连接到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为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同时,要确保信息共享,通达快捷。

  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本地、本系统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定期向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分别报送信息。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并上报县政府和县应急办。

  (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本系统、本地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3)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建立相应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武警、民兵以及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城建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订并落实相应措施。

  (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县药监局协调配合。

  当地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应急救援时,卫生局根据医院的布局和事故现场的需要及时协调有关医疗专家和医疗卫生小分队进入现场,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实施对伤员的救护。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卫生局、县药监局组织协调有关专家派遣和特种药品、特种救治设备的紧急调用。

  现场卫生防病工作依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突发公共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卫生防病工作。

  县卫生局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制订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负责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加强急救知识的培训与普及,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物资保障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专业应急机构和各部门、有关单位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区域内应急救援的需要,实现动态储备。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相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由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申请调拨救援物资。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8)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县政府负责本级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统筹安排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所需经费。县政府每年安排适当数量的应急资金,县级有关部门也要相应积极调集资金并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专项用于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

  有关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有关单位要合理使用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对受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