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矿山企业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突发性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的展开组织救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保康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先,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1.3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保康县行政区域内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统称矿山企业)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应急救援的事故。
  
  1.4响应分级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国家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响应、II级(特大)响应、III级(重大)响应、IV级(一般)响应。本预案为IV级(一般)响应。
  
  1.5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危险目标的确定。针对保康县矿山的特点,主要危险来自顶板冒顶、片帮、山体滑坡等,所有矿井和自然灾害都有发生重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
  
  危险性评估。我县矿山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事故主要是大面积冒顶、坍塌事故。根据全县矿山地质特征,历史上开采遗留的老井、采空区和历年来发生的矿山事故概率统计分析,马桥镇是矿山冒顶、坍塌、采空区重大事故的重点防护区域。县安监局矿山监管股负责制定矿山危险性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县局报送矿山安全重大隐患评估情况。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保康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县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矿山监管股、综合监管股、法制培训股、矿山救护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矿山监管股,承办县矿山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24小时报警电话为0710-5819937,0710-5813328(传真),地质灾害事故同时向国土资源局报告。
  
  2.2事故现场指挥部
  
  县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安监局局长任现场总指挥。负责下达应急救援命令,发布新闻信息;负责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开展工作,全权负责现场抢险救灾事务,确定应急救援方案、警戒区域,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向上级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市矿山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号码为:0710-3456863,县矿山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号码为0710-5819937)。
  
  2.3职责分工
  
  2.3.1办公室
  
  负责应急救援的现场综合协调指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公安、国土、医疗救护、环保和乡镇政府等部门共同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传递事故抢险信息,统计事故报表,发布事故相关信息。
  
  2.3.2矿山监管股
  
  负责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解决事故抢险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处理突发灾变;负责制定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协调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抢险救灾及调查处理工作;牵头进行事故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评价其有效性;检查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组织学习和检查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演习工作。

  2.3.2综合监管股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中物资、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负责牵头处理事故善后、安抚等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赔偿工作。
  
  2.3.3法制培训股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单位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事故案卷的资料收集、立卷、归案等工作。
  
  2.3.4矿山救护队
  
  按照现场总指挥及专家组提出的抢险救灾方案,负责具体实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报告抢险救灾工作进度,提出抢险工作建议。
  
  2.3.5事故单位
  
  积极组织自救,主动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疏散群众,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和必要的救援设施和设备。
  
  3预警机制
  
  3.1预测预警
  
  县安监局矿山监管股负责与各矿山企业建立信息联系,逐步完善全县矿山企业事故灾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完善矿山监控系统,对可能引发事故险情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增强事故预警能力。
  
  3.2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事故信息应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一小时内)将事故概况报告县安监局。
  
  3.3抢险救灾原则
  
  3.3.1统一指挥原则
  
  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县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3.3.2自救互救原则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3.3安全抢救原则
  
  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
  
  3.3.4紧急救护原则
  
  救护队应本着“先重后轻,先伤后亡”的原则抢救遇险人员。
  
  3.3.5通讯畅通原则
  
  应设立抢险救灾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4事故调查与处理
  
  矿山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矿山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应当成立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或者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界定、事故处理及追究上报等。具体调查处理程序、责任认定、处理意见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重大以上矿山事故灾难由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以下矿山事故灾难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调查。

  
  5应急救援体系和事故报告
  
  5.1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演练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和县矿山救护队二级组成。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救援装备以自筹为主,县政府给予政策和大型装备的支持。各矿山企业与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依法交纳救护技术服务费。矿山救护队根据所服务的企业特点,制定预案和训练计划,定期排查和进行演习。
  
  矿山救护队实行统一管理,抢救矿山安全事故时,必须服从县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调度指挥。
  
  5.2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储备。县安监局矿山监管股负责对救护装备进行备案。
  
  矿山事故救援物资设备的调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安监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调度。
  
  5.3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矿山事故抢险发生的应急救援费用按照签订的《救护协议》办理,未签订救护协议的,由事故矿井承担,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
  
  5.4医疗救护措施
  
  矿山事故应急医疗救护,主要利用当地医疗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由现场抢险指挥部协调相关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参与救护。
  
  5.5事故报告
  
  县安监局值班电话:0710-5819937,事故举报电话13972078648(安监局长)。
  
  矿山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县安监局。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填写“矿山安全事故紧急报告”(见附件),上报县安监局。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b、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c、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d、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e、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f、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g、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6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待事故抢险指挥部或矿山救护队到达后再做处理。
  
  6其它事项
  
  各矿山企业也应结合自身实际,编制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保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