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境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依法管理、快速反应。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应急管理、自救互救快速反应能力。
  监测避让与勘查治理相结合。根据地质灾害发育规律和发展阶段,对已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实行有计划的监测避让措施与勘察治理措施相结合。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
  湖北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为湖北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综合协调机构。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地质环境的副厅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2职责任务
  2.2.1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审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武警湖北省总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市(州)、县(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分别简称市(州)指挥部、县(市)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指挥长发布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决定;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等重要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州)、县(市)指挥部和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省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省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省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3.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3.1.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1.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3.2.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2.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3.3.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3.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3.4.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4.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连,连接省有关部门、市(州)、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机构,要广泛收集、整理和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江河水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4.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点)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市)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编制紧急防灾预案与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市(州)、县(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制定以地质灾害区(点)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紧急防灾预案,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相关单位和群众手中。
  4.2.4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汛期是我省地质灾害高发期,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办公室配备专用越野车辆,确保交通工具随时待命。
  4.2.5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支撑系统
  4.2.5.1地质灾害区划调查与防治规划编制
  各级政府应开展地质灾害区划调查,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数据库,编制防治规划。
  4.2.5.2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各级国土资源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攻关,建设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平台,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为应急管理服务。
  4.2.5.3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监测网络体系。
  4.2.5.4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与地质灾害监测机构。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防治地质灾害;逐步形成以省地质环境总站、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州)地质环境监测分站、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的地质环境监测站为骨干,专业地质队全面参与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队伍体系,确保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
  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速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必须立即核查情况,并报告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县(市)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属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在2小时内速报市(州)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务院总指挥部办公室;属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在8小时内速报县(市)指挥部和市(州)指挥部办公室,属中型地质灾害的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市(州)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小型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州)指挥部报告;属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在1小时内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省指挥部报告,同时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在1小时内速报国务院总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政府上报的地质灾害信息由同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核稿。
  4.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四级。
  5.2应急先期处置
  发生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所在地的县、乡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对灾害现场采取必要的现场警戒、人员财产撤离、应急工程排险等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5.3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市(州)、省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及时部署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情况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由国务院总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派出国务院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和指导省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市(州)、省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5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市(州)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事发地市(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州)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州)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6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事发地县(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事发地市(州)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7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发展阶段,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经基本稳定或缓解,可采取地质灾害隐患区(点)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勘查治理等措施,控制或消除灾情。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市)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准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级政府必须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政府要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应急技术保障
  6.2.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2.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省国土资源厅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加强专业监测技术与方法、预报预警设备的研究和引进,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
  6.3宣传与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常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4通讯与信息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5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市(州)、县(市)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本预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
  8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