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突发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在我区范围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一)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10人及其以上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故;
(二)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三)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本预案重点放在成品油站、液化气站、城市燃气压力管道、易燃易爆物品等引发的急性中毒和火灾、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途径多、破坏作用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伤亡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查明事故原因,控制抢修危险源;
(二)组织消防灭火、抢救受害人员;
(三)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四)组织抢救、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
(五)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秩序;
(六)组织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医疗物资、设备器材、交通运输等相关工作;
(七)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危害程度;
(八)调查事故原因和追究事故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和统一组织,分部门牵头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等原则。
(二)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职责
1、区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等。
2、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报知环境污染监督检查情况。
3、区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4、区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对被破坏的建筑设施实施抢险抢修工作。
5、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内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6、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区劳动保障、民政、总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7、卫生、建设、商业、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协调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物资储备、供应和运输工作。
8、区宣传部门负责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一对外信息发布和报道工作。

六、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同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由区应急资金解决。各街道办事处和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的职责要求,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直接损害的赔偿由事故单位负责。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补偿。
(三)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训练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

七、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报告
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立即拨打110、119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当地街道办事处。
(三)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四)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的类别、危险化学品名称;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
(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八、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实施
(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二)救援工作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立即按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展开救援行动,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堵塞事故源,针对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爆炸物品、剧毒品引发的化学事故
(1)该类事故由区公安部门牵头负责;
(2)接警后,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划定警戒线,查明爆炸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3)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泄漏的剧毒品,必要时,须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4)收集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5)卫生、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配合工作;
(6)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区公安部门负责制定。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
(1)该类事故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区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配合;
(2)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必要时疏散人员;
(4)特种设备化学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质监部门负责制定。
3、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故
(1)该类事故由区卫生部门牵头负责;
(2)区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3)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区卫生部门负责制定。
4、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其它重大化学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
(三)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如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
(四)参加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五)由于事故扩大,自身力量不能进行救援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区外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驻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九、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作为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职能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提高全社会预防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十、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