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有序和妥善地做好我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止事态的扩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生产和经营中发生的Ⅲ级以上(含Ⅲ级)矿山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监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企业自救与地方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同时当地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等,加强培训和演习工作,做到常备不懈、有备无患。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安监局、区(市)县、乡(镇)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四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响应组织构成。
区(市)县、乡(镇)安监部门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比照市安监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安监部门确定。各区(市)县安监局,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矿山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各矿山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属区(市)县安监局备案。
2.2组织机构
市安监局在市政府及市安监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安监局成立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救援处置等工作。成都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局长
成员单位: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协调处、监察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2.3职责
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市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应急救援命令;指挥、协调应急救援行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根据事故发生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报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职责:负责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处理矿山安全事故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和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实施工作;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与中小企业管理局的协调和联系;负责对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总结。
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应急值守,保证24小时值班;负责向市委、市政府、省安监局上报或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做好跟踪续报工作;保障市安监局外网、内网的运行畅通,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政策法规处职责:负责矿山事故发生后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和中央驻蓉新闻媒体、省级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媒体及公众舆论,适时解答有关质询。
协调处职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监察支队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情况;查处隐患,严格执法。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职责:参与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指挥、协调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接受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的领导,平时应做好调查与研究,当好参谋。发生事故时,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和补救行动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2.4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市安监局报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2.5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照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抢救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恶劣,必要时由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或者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和预防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矿山生产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煤矿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瓦斯远程监控信息系统,并与省、市和当地安监局监控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应急联动。
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3.1.1矿山企业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3.1.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和级别,接报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
3.1.3市安监局接警后,按照事故发生的情况和级别,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安监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目前伤亡情况,正在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等。事故报告应在2小时以内上报,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3.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按照现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各类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执行。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3预警发布
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发布、调整和解除。
3.4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各种来源的可能导致矿山事故的信息确认后,要及时研究启动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接到矿山事故预警信息后,市安监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通报有关单位、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标准
4.1.1一般事故(Ⅳ级)
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
4.2.2较大事故(Ⅲ级)
一次死亡3-9人,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事故;
4.2.3重大事故(Ⅱ级)
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2.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2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将事故情况及救援处置情况上报市安监局。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Ⅲ级以上(含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并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省安监局。
4.3指挥和协调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成立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处置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实施协调指挥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成都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通过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区(市)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时,区(市)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4.9信息发布
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10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征用补偿,灾后重建等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5.2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物资)由应急指挥部统一管理使用,并接受政府与社会的监督。
5.3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5.4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较大事故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5事故总结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较大以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评估总结报告应在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0日内报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5日内报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与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的通讯联系;开发和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组织收集、管理和维护。
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市安监局报送重要信息,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
6.2救援装备保障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装备以现有的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为主,各应急救援队伍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应急救援装备水平。
6.3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以成都市矿山应急救援彭州中队、出江中队为主。
6.4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组织落实医疗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5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质、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治安保障
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
6.7物资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矿山企业应具备应急救援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按照《成都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基本生活品的供应和重要生活品的储备按照《成都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6.8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以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基础,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需要,充实、完善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管理、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矿山开采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员工说明矿山开采的危险及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开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防、自救、互救的常识。
7.2学习培训
矿山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要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应急演习
应急救援演习是为了提高救援队伍间的协同救援水平和实战能力,检验应急救援预案综合能力和运作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提高应急救援的实战水平。应急救援演习应每年进行一次,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市应急救援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监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政府备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附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