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定阜阳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次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3.县级人民政府难以控制,请求支援的特种设备事故。

(四)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

2.以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质监部门为主组织自救;

3.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施救费用;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5.预警等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级,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或者同一地区频繁出现同类事故的多发性倾向的,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在阜阳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设立阜阳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市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专业机构(附件1,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指挥中心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中心成员由下列单位组成: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武警支队,事故单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日常工作机构

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与市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合署办公,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

(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网络

(1)县(市、区)应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其中,市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包括: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特种设备相关大中型企业、检测机构。

(3)各级特种设备应急机构应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措施,特种设备数量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2. 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1)市、县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已建立与本地“110”、“119” 联络机制,逐步建立、“120”、“122”以及电信系统的联络机制。

(2)组建市、县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定期组织内部演练。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按指令要求,立即出动应急救援队伍。

①本预案启动,市、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应急救援协助指令;

②市、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预案演练,下达的应急救援演练指令。

三、预测、预警

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各级质监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利用质监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测、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

四、 应急响应

(一)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或业主,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质监部门。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接报30分钟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中发生重大事故时,事故单位或业主在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上一级有关部门,直至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二)市、县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最快时间内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三)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故设备、动态、影响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故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四)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市安委会和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五)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启动市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应急组织,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工作。

(六)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要立即组织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七)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置见附件2)。

(八)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市应急机构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五、紧急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组织应针对事故特性,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针对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具体事故处置办法按照省局颁布的《安徽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程序文件》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作业指导书执行)。

(一)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附件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建议位置图)。其中:

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二)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其中: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

(三)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波及的其它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四)扩大应急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对无法采取措施、无力控制事故事态扩大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或请求上级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六、应急救援终止

应急救援的终止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救援活动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宣布。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二)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政府监管。

(三)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七、后期处置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二)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八、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附则

    ? ?1、本细则由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 ?2、本细则自发布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