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水库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是提高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水库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的能力,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确保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水库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临沧地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及《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 3事件分级
根据《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和我市目前已建成水库的规模,突发性水库安全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三级:
1.3.1 Ⅰ级,重大事件,中型或位置重要的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重大直接影响的险情。
1.3.2 II级,较大事件,小(一)型或位置重要的小(二)型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事故或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1.3.3 III级,一般事件,小(二)型水库或位置重要的较大塘坝发生洪水漫坝、垮坝事故或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库安全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1.4.2水库安全事件包括:
(1)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① 挡水建筑物
大坝发生严重的裂缝、滑坡、管涌以及漏水、大面积散浸、集中渗流、决口等危及大坝安全的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② 泄、放洪水建筑物
紧急泄洪时溢洪道启闭设备失灵、侧墙倒塌,底部严重冲刷等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低涵、高涵、泄洪洞严重断裂或堵塞,大量浑浊漏水,启闭设备失灵等可能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
③水库下游防洪工程
水库下游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需要水库紧急调整调度方案。
(2)其他原因
如地震、地质灾害、战争、恐怖事件、漂移物体、危险物品等可能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
① 超设防标准的地震导致大坝出现裂缝、基础破坏等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
② 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导致水库水位严重壅高或堵塞溢洪道等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
③ 上级宣布进入紧急备战状态。
④ 爆炸等人为破坏危及大坝安全的恐怖事件。
⑤ 库区出现漂船、漂木等难以通过泄洪道(孔)的漂移物体以及危险物品可能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
⑥ 其他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
(3)超标准洪水
① 遇水库超过设计的校核标准的洪水。
② 根椐审定的洪水预报方案,预报水库所在流域内可能发生超标准洪水(包括上游溃坝可能形成的超标准洪水)。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条块结合,切实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水库垮坝造成的危害。
1.5.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水库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性水库垮坝的各种准备工作。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当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应急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 根据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我市成立突发性水库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我市处置突发性水库安全事件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的突发性水库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水利局局长,临沧军分区首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领导、77266部队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安监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市地震局、临沧气象局、省水文水资源局临沧分局、省电信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临沧公路管理总段、临沧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临沧军分区、武警临沧支队、消防临沧支队、77266部队、77329部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本预案的启动和实施的决策与组织领导。
2.2 工作机构
2.2.1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利局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副局长扬彦翔兼任。 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883-2145022。
2.2.2 市领导小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领导全市突发性水库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并对水库安全事件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把握全市水库安全事件及处置的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水库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物资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经委:组织协调灾区电力、石油等重要物资供应。
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物资以及破坏水库安全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群众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水库灾后救助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灾情信息及救灾救济信息,管理、分配职责范围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安排水库安全应急处置预算,根据有关部门和县级提出的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审核下拨应急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因水库安全事件产生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控、治理,协调有关部门搞好预报抢险、灾害损失调查评价。
市建设局:做好全市因水库安全事件危及的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抢险应急工作。
市交通局:组织好水库安全事件处置及抢险救灾的道路通畅,并协调运力运送抢险人员、物资及设备。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突发性水库安全事件的预防和日常工作,并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灾后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落实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化肥、柴油、农药等物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
市林业局:协调应急抢险所需木材的供应及抢险救灾相关的涉林问题处置。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环保局:监督检查灾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组织灾后重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水库安全应急事件的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领导小组审定的抢险救灾的动态。
市安监局:加强监督、指导水库安全生产工作。
临沧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协调保障抢险救灾无线电的畅通,保障应急抢险无线电网络的正常使用。
市地震局: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地震信息,预报因突发性水库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的地震灾害或因地震可能引发的水库险情等动态监测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价。
临沧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工作,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以指导应急抢险工作。
水文水资源局:对水情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预报,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水情信息。负责因水库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的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工作,以指导应急抢险工作。
临沧电信分公司:指导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确保抢险救灾通讯畅通,完成领导小组赋予应急抢险任务。
临沧公路管理总段:保障公路畅通和协助应急抢险人员、物资运输安全。
临沧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负责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转移及时协调提供所需公路运输保障。
驻临军、警和民兵(临沧军分区及所辖人武部、77266部队、77329部队、武警临沧支队、消防临沧支队、民兵预备役人员):遵照上级命令和领导小组的指示,担负应急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突发性任务。负责协助地方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后社会治安,帮助指导地方应急抢险队伍建设。
3 运行机制
全市水利系统建立起对突发水库安全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和各水库管理单位要建立预测预警机制,按制度坚持对水库进行位移、沉陷、渗漏及超标准洪水的安全监测,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库安全事件要及时进行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预警信息的报告按属地为主和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根据可能发生安全事件的水库规模、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起始时间、应采取的措施等,由水库管理单位预测后向县(区)水利(水务)局预警报告,县(区)水利(水务)局进行风险分析后,再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进行预警报告。重大突发水库安全事件的报告可不受此限制。
3.1.2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定程序决定和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通讯、信息网络、警报、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2应急响应
3.2.1 Ⅰ级响应:凡涉及Ⅰ级重大事件所列范围的险情,由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发布紧急通知,全面部署出险水库可能危及的所有区域的抢险救灾、避灾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全力救灾。市各成员单位派应急工作组奔赴灾区指导、协助、参与抢险救灾,随时向市防指通报相关情况,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生命财产的损失。
3.2.2 II级响应:凡涉及Ⅱ级较大事件所列范围的险情,由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发布紧急通知,调运抢险物资器材,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紧急抢险;确定人员转移线路,组织受威胁区的群众和重要财产安全转移,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市领导小组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议,研究抢险救灾中的重大问题及人力、物力、财力的实时调度,并迅速派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抢险救灾。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指挥部的命令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2.3 III级响应:凡出现Ⅲ级一般事件所列范围的险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处理险情,预防险情继续发展。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险情状况,分析暴雨、洪水等因素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提出处理意见,部署应急抢险及应采取的紧急工程措施和重大险情抢护的物资器材、人员和财产转移的线路、甚至部队调配时的应急措施,并将险情和抢险情况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市领导小组派人员指导、协助当地的抢险救灾工作。
3.3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库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水库管理单位及当地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县(区)水利(水务)局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进行风险分析,如情况属实,立即向县(区)人民政府进行预警报告,同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由市领导小组组成专家组到现场审核并提出应急抢险方案,市领导小组和县(区)人民政府再根据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险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3.1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灾害。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要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尽力避免垮坝恶性事件发生。及时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险情等级,可临时成立紧急抢险组、医疗卫生组、调查监测组、治安保卫组、基本生活保障组、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紧急抢险组迅速调集队伍抢救水库枢纽建筑物的险情,解救被洪水冲走、围困的人员,寻找被压埋人员和营救伤员;基本生活保障组迅速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各级民政部门、医疗卫生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和疾病防控工作。
3.3.2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性水库安全事件,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命令或动员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队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军队、武警的调动由市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按照军队有关条令执行。
进入紧急抢险期,市领导小组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发布动员令,有权调用交通、电力、通信等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抢险。
3.3.3 市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要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3.3.4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3.5研究处置其他重大事项。
3.4应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突发性水库安全事件,采取一般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个别乡(镇)或者某个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涉及跨县级区域的,由市领导小组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3.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地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跨县(区)区域的,由市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3.6恢复与重建
3.6.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性水库安全问题中的伤亡人员、财产损失、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3.6.2调查与评估
市领导小组要组织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性水库安全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3.6.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国家援助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计划,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获得批准后(包括省级及国家援助)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事发地水利部门要迅速调集本部门的技术力量,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请求当地政府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遇特别重大、重大事件,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消防部队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
4.2财力保障
根据《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突发性水库安全问题的财力保障由水利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
对受水库安全事件影响损失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区),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领导小组核实后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申请给予支持。
鼓励自然人和社会各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给予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市、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具体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及管理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4交通道路保障
各县(区)水库管理单位要搞好进库道路的日常维修养护,特别是在发布预警信息后,水库所在地政府及水库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修通临时抢险道路。保障进库道路畅通。
4.5通信保障
各县(区)水库管理单位要维护好现有通信设备,发生险情后没有通信设备的要迅速建立起通信体系,以保障在应急抢险时沟通联系,指挥到位。
4.6电力保障
事发地水库在预警后没有通电的要立即的就近接电,不具备接电条件的要及时配备小型发电机,电力部门要确保电力供应。
4.7治安维护
必要时,公安、武警部队、边防部队、消防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和监督各县(区)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水库突发安全事件通俗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水库应急知识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领导小组和各县(区)要对应急抢险队伍和应急管理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水库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水库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突发水库安全事件的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制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市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