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警报,提高防御自然灾害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舟山市责任区内(含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下同)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应急工作;
  (2)舟山市责任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虽未与气象条件有直接关联,但其相关处置、救援行动需要气象保障;
  (3)突发公共事件虽未在舟山市责任区内,但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提供相关气象协助保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属地负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部门联动、按责分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社会参与,发挥最大应急管理效益的原则。
  二 等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浙政办发〔2005〕112号),气象灾害按照影响区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相关标准之一达到即为达到该等级。
  2.1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2.2 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主要国道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2.3 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4 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三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3.1 市领导小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发生后或可能发生时,根据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3.1.1 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围垦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舟山海事局、舟山港务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环保局、舟山广电总台、市新闻办、市电力公司、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等部门相关负责人。
  3.1.2 市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完善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授权,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管理决策依据和建议;
  (3)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组织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
  (4)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
  (5)指导和督促市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6)承担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赋予的其他任务。
  3.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参与市政府气象应急管理决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应急管理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发布或影响时,保障相关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
  (3)市城建委: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户外广告、在建房屋等加固或撤除,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
  (4)市交通委:负责气象灾害预警发布或影响时,保障相关区域道路畅通和相关海域航行安全,并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必要的调控。
  (5)市水利围垦局:负责提供水文监测与预报预警信息,以及涝旱台风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组织实施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供影响区或事发地海况(重点是海浪、潮位等)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实施生产作业渔船、休渔渔船等规避气象灾害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7)市国土资源局:提供责任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根据气象条件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概率等级预报信息,提出相关人员、财产等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
  (8)舟山海事局:根据海上搜救、预防等特殊需要,负责提供所需气象信息的时间段和海域等资料,并按气象条件开展救援。
  (9)舟山港务局:负责港口、航道监督管理,及时汇集港口、水运信息,负责抢险救灾、指令性物资港口作业及运输的组织实施,在旅客、货物和船舶压港时负责协调和组织疏运工作。
  (10)市水务局:负责城市供水水库的防洪工作和灾害发生时居民日常生活用水的供应。  
  (11)市农林局:负责提供农业、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组织农业、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林业灾后恢复生产。
  (12)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核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气象信息的时间段、地域等资料,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员转移等应急处置措施。
  (13)舟山广电总台:按照有关信息发布规定,利用各类传播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工作。
  (14)市新闻办: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协助做好气象灾害的新闻发布工作。
  (15)市电力公司: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电力供应。
  (16)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为市三防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配备卫星移动电话,以备应急通讯。
  (17)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3.1.4 县(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参照市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成立县(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启动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为本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应急管理的气象依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和气象信息保障。
  3.2 应急工作组
  3.2.1 应急工作组组成
  市领导小组下设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设在市气象局,具体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和处理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组长:市气象局分管预警预报业务的副局长。
  副组长:市气象局气象监测与预警、预报、服务职能管理处(室)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气象局气象监测、预报服务、信息网络、装备保障等职能管理部门和业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业务、管理人员,事发地县(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
  3.2.2 应急工作组职责
  (1)负责气象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区域气象条件监测与预警预报业务,必要时进驻现场开展上述业务;
  (2)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与发布,并及时向公共媒体传输;
  (3)在干旱期或森林火灾高发期,根据作业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或人工增雨灭火作业;
  (4)强对流、大雾、冰冻等恶劣天气影响时,根据作业条件,开展防雹、消雾、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负责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评估、鉴定、审核和上报工作;
  (7)执行市领导小组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的其他保障任务。
  3.3 市应急专家组
  市气象局负责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市应急专家组,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在技术方面指导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四 应急预警机制
  4.1 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其强度及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Ⅰ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Ⅱ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Ⅲ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Ⅳ级)。
  4.1.1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2)已经出现特别重大等级气象灾害。
  4.1.2 Ⅱ级预警(重大气象灾害)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2)已经出现重大等级气象灾害。
  4.1.3 Ⅲ级预警(较大气象灾害)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
  (2)已经出现较大等级气象灾害。
  4.1.4 Ⅳ级预警(一般气象灾害)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2)已经出现一般等级气象灾害。
  4.2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4.2.1 信息来源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警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情信息。
  4.2.2 信息审核和报送
  (1)市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市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发,并在2小时内上报省气象局和市政府。
  (2)县(区)气象主管部门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市气象局规定上报标准的,由气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或直接上报省气象局值班室和相应业务单位(决策气象服务中心等),并报本级政府,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
  (3)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响应措施确认。
  (4)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4.3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立即进行工作部署,并报本级政府。
  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4.4 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流程图

  五 应急响应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
  5.1.1 市气象局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标准:市内同时有2个以上“县(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或有1个以上县(区)出现气象灾害Ⅲ级预警;或没有设置气象台站的地区出现气象灾害Ⅳ级预警。
  (2)应急响应内容: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向本级业务单位和事发地县(区)气象主管部门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并通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公共媒体。
  ①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所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全程跟踪服务。
  ②市气象主管部门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意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③市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省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并及时将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的气象主管部门通报。
  ④灾害发生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需要,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⑤市气象主管部门应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1.2 县(区)气象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标准:某一个县(区)出现Ⅳ级气象灾害预警。
  (2)应急响应内容:事发地县(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向本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并通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公共媒体。
  ①气象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②县(区)气象主管部门的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并主动加强与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业务单位天气会商,根据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意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服务工作。
  ③县(区)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并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气象主管部门通报。
  ④县(区)气象主管部门应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1.3 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各项保障任务。
  5.1.4 公共媒体应急响应
  接到同级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公众媒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报纸、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5.1.5 社会公众应急响应
  根据《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5.2 应急响应终止
  当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解除后,市领导小组根据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县(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批准,负责宣布。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应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并向下级气象主管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5.3 信息共享与发布
  5.3.1 气象信息共享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发布,由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3.2 预警信息发布
  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报送。按照决策气象服务工作流程,向本级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报送决策气象服务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分类分级向媒体和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六 后期处置
  6.1 调查与评估
  (1)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由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一般等级气象灾害由县级气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较大等级气象灾害由市级气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重大等级气象灾害、特别重大等级灾害由市气象局协助省气象局或经授权开展调查工作。
  (2)气象灾害跨行政区域发生时,其调查、评估(含成因分析)工作由其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或指定一牵头单位负责,各行政区域气象主管部门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该等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应在灾害结束后10日内报送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
  6.2 总结通报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15日内,气象主管部门应将本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上报本级政府、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6.3 灾害鉴定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鉴定,并承担为保险部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气象灾情信息证明。
  6.4 灾害保险
  (1)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2)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3)鼓励广大社会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气象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办理人身保险。
  七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根据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建立、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系统。
  7.2 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各级气象台站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的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八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
  8.1.2 培训
  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各单位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管理和救援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8.1.3 演练
  各级政府应当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演练。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管理和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室外移动式气象信息监测站和流动气象服务台的应急演练,以确保气象灾害发生应急需要时发挥作用。
  8.2 交流与协作
  加强与其他地市和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应急管理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积极争取各级部门及相关单位对气象应急管理的技术与物资援助。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3.2 责任追究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或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气象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气象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冰冻、霜冻、低温、大雾、龙卷风、大风、沙尘暴、灰霾、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
  本预案中“台风”含义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等六类。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气象局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气象局备案。
  9.3 其他说明
  市总体预案或市级专项预案启动时,凡涉及处置与气象灾害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作为市气象灾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9.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