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新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新宁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原则,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须由相应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挥企业的自救和互救作用。

  (4)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发挥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各类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新宁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劳动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局、民政局、监察局、总工会、电力公司、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安监局,由安监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全面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根据事故发生状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土地;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生畜和物资疏散工作;开展或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安排办公室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搞好信息收集和事故报告工作。

  2.2.2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办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调度值班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调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向县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上报事故信息;向有关部门(机构)、事发地乡镇政府通报情况;提供指挥平台,跟踪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做好事故续报工作,传达事故救援工作意见;接收县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并负责督办落实;组织专家咨询,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组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

  2.2.3指挥部成员单位

  安全监管局: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公安局:负责警戒保卫和交通紧急疏通工作。

  国土资源局: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

  交通局:负责交通紧急疏通工作;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工作。

  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环保工作。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现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结合相关预案,会同有关专家制定现场抢险、救援、保障、恢复方案,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随时向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灾难事态进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3应急联动

  根据需要,县矿山应急指挥部请求县政府协调社会应急资源,协商驻新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开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

  (1)危险目标的确定。针对新宁县矿山企业的特点,主要危险来自井下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和地面坍塌、山体滑坡等,各类矿山都有发生事故灾难的潜在可能性。

  (2)危险性评估。新宁县矿山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事故类型主要是瓦斯事故、水害事故、大面积冒顶事故和坍塌事故。根据全县矿山地质特征,县安监局要建立矿山危险性评估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向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报送矿山安全重大隐患评估报告。

  (3)危险源监控。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登记评估本企业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报送县安监局备案。

  3.2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3.2.1通讯联络

  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号码:4822482,传真号码:4836751

  县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号码:4835506

  3.2.2事故报告

  3.2.2.1矿山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迅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安监局(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确定为矿山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政府。同时在2小时内转报市安全监管局(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煤矿事故同时报市煤炭局。

  3.2.2.2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填写“矿山安全事故紧急报告”,逐级上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其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和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性质、企业规模。

  (3)事故灾难的类别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并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归口单位报告。县安全监管局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等事宜。

  3.2.3现场保护

  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应通知当地公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1.1级别确定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矿山事故的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Ⅱ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10000万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Ⅲ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为500-5000万元,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Ⅳ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万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1.2预案启动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提请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1)发生IV级矿山事故时,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报县政府应急办和通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2)发生III级、II级和Ⅰ级矿山事故时,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向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在上级启动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并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3救援程序

  (1)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请求救援。

  (2)县矿山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3)启动本预案后,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4)矿山企业跨县域的,请求市矿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由事发地政府联合采取措施先期处置。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县政府及乡镇政府之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现场指挥部用手机或无线电话等通信方式联络。县矿山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县矿山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通信网建立通讯联系。县矿山应急指挥部与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4.2.2值班

  矿山事故单位(企业)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县矿山应急指挥部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2.3现场信息采集

  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县安全监管局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及时上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与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2.4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现场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县政府、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5信息处理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矿山事故应急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3现场指挥和协调

  4.3.1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矿山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在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4.3.2专门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一般成立8个专门工作组:现场抢救组、治安保卫组、物资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专家指导组、灾害治理组。各专门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是:

  (1)现场抢救组。组长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安全监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抢险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抢险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2)治安保卫组。组长由县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公安部门和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阻止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负责现场车辆疏通,维持治安秩序;负责保护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

  (3)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县发改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交通局和事故所在地的乡镇政府领导及县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抢险器材、设备;负责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食宿;负责救援道路的抢建和维修。

  (4)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县卫生局负责人担任,成员县卫生部门和有关医疗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等工作。

  (5)善后处理组。组长由县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民政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领导、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安抚遇难者家属的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怃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其它善后事宜。

  (6)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煤矿事故调查组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图纸的测绘;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7)专家指导组。由有关专家组成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救援结束后,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及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8)灾害治理组。组长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环保局和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地质灾害影响及其环境影响评估,提出应急和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4.4紧急处置与医疗卫生救助

  (1)矿山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请求矿山救护、医疗救护机构支援。

  (2)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内应急救援力量。事发地政府应充分利用本地专业及社会救援力量,积极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的,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级矿山应急指挥部请求救援力量增援。

  (4)若矿山事故严重危及矿区稳定或当地社会稳定,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请县政府协调驻新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矿山救护队必须按照《救护规程》规定实施抢救。非专业人员下井协助抢救不得进入灾区。井下抢救工作地点必须实施有效防范措施,保证抢救人员的安全。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1)治安保卫组应在矿山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划定警戒线和警戒范围,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群众和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

  (2)医疗救护组应对地面工作场所实行消毒处理,防止疾病传播;物资保障组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抢救人员中毒事件发生。

  (3)善后处理组应加强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发生。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1)充分发挥120急救中心的作用,开辟绿色通道,保证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2)必要时可动员志愿人员参加矿山事故抢救。

  4.8事故调查与现场监测评估

  (1)县安全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开展现场检测、勘察、技术鉴定及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2)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和部门及时总结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4.9新闻报道

  矿山事故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由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为批准采访的新闻记者提供必要的采访工作条件和便利。具体组织工作按照《新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10应急结束

  矿山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帮助事故矿山企业继续处理事故后期的善后工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

  (2)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

  (3)卫生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4)矿山企业应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2社会救济

  社会救助由县民政部门具体组织落实,原则上保证募捐资金用于事故救援和受灾群众的救助。

  5.3保险

  矿山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对事故遇难、受伤人员的理赔由市保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保险公司落实兑现。

  5.4应急救援总结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参加救护抢救的矿山救护队应按规定格式内容写出总结,报县安全监管局。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总结分析矿山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矿山事故单位设置对外联系专用电话;现场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保持通信、信息的畅通。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6.1.2信息保障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全县统一的矿山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同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并定期更新,定期监督检查。

  6.2.2应急队伍保障

  (1)矿山企业数量多、灾害严重、事故多发的乡镇政府应建立矿山救护队,或者依托现有矿山企业共建救援队伍。

  (2)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护队的小型矿山企业,应与就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或与就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3)各矿山救护队根据所服务矿区及矿山的特点,制定预案和训练计划,做好预防性检查和救护演习。

  (4)各矿山救护队实行分级管理,抢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听从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6.2.3交通运输保障

  (1)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交通管理部门,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的,由县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发生矿山事故后,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或者由公安部门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6.2.4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120急救中心为矿山事故医疗救护基地,根据矿山救援工作需要,参与矿山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2)矿山企业与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的专项培训。

  6.2.5治安保障

  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

  6.2.6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保障矿山事故所需应急救援经费。事故矿山企业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7社会动员保障

  (1)要动员乡镇、村委会等参加遇难者的家属安抚工作,稳妥、尽快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事故,可动员当地村民参加抢救。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事故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理,开展矿山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1)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公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应急法律、法规。

  (2)矿山企业组织员工学习有关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

  7.2培训

  (1)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定期强制培训;负责组织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2)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7.3演习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一次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矿山企业每年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一次以上救灾演习。

  8监督检查与奖惩

  8.1监督检查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惩处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2)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应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应急命令、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不履行应急救援准备义务;不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物资或资金;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和更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