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和退休待遇有关政策规定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日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精神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国务院38号文件精神提出了贯彻意见。按照以上文件精神,从2006年起,有关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调整:

  一、缴费比例由过去的18%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所有参保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记帐规模均由11%调整为8%)。

  二、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参保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根据我省实际,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最低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缴费年度的每月缴费标准为245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20%);对于低收入的,每月最低缴费标准为148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60%×20%);对于高收入的,每月可按490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200%×20%)或735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300%×20%)标准缴纳。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新人”)、缴费(含视同缴费,下同)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改革前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也就是说,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待遇也就越高。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由国家统一确定(改革前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有关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摘录如下: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5 216 53 180 50 195 54 175 51 190 55 170 52 185 60 139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退休越早,计发月数越大,个人帐户养老金也就越少。
 
  (三)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中人”)、《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一定比例的补贴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一定比例的补贴调节金计发办法省劳动保障厅正在研究制定,下发后按其规定执行。需要大家弄清的关于缴费满15年的问题,缴费满15年才有资格按月享受退休待遇,并不是缴费满15年就不用缴费了。每个人应一直缴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享受更多的退休待遇。因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直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