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随着全市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快速持续发展,项目建设、城市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等征占用地不断增加,被征地农民生活缺乏保障问题日益突显,愈来愈成为影响经济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推动和谐廊坊建设,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廊坊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廊坊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一是保险对象的确定程序。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被征用土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后人均农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组织无法调剂;被征地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时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未满16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二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所在村(居)集体、政府共同承担。筹集额度按参保人达到养老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筹集比例按参保个人缴纳部分为筹资额的10%、集体补助部分为筹资额的40%、政府承担部分为筹资额的50%分担;三是养老金的发放。按本办法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到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换发领取证,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人;四是养老保险基金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由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统一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凭参保人的身份证明为其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河北省廊坊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办法》对全市农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制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将有力地推动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目前,各县(市、区)正在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其中霸州市制定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