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养老金计发有新规



  昨日,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在全市城镇企业养老、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上公布了基本养老金计算与发放中具体问题的最新处理办法,临时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缴费不满15年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的规定等“特殊”问题都名列其中。

  ■问题一: 企业临时工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原临时工转招为原固定职工的,其转招为固定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原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发文时间为准),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开始缴费或至今未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且从1990年3月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倒闭而失业且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要求参保,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的,可顺延缴费。

  在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时,如当月15号以前参加工作的,按整月计算,如16号以后参加工作的,按0.5个月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问题二: 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如何对比?

  在新老办法(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为老办法,冀政【2006】67号等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为新办法)对比计算时,老办法计算出待遇另加6元洗理费后与新办法计算的待遇比较,确定最终待遇。

  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待遇时,按因病提前退休减发待遇。

  ■问题三: 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增发?

  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并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人员,其1994年10月底前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井下工种工作合计满9年以上,可按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每满1年增发0.3%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最高比例不超过7%。

  ■问题四: 缴费不满15年养老关系如何转移?

  企业职工缴费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费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得因转移时间长形成中断缴费。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同转移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

  延长缴费年限满15年后达到周岁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问题五: 因病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如何认定?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的,因病、非因工负伤,诊治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的,可按因病、非因工负伤办理提前退休。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后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非因工负伤诊治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可由档案管理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问题六: 解除劳动关系后退休怎么办?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继续参保缴费,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按规定: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按过去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办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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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单位、整体未参保单位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

  本报讯(记者杨佳薇)在昨日的全市城镇企业养老、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上,破产单位、整体未参保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补缴问题也因为广受关注,被提了出来。

  ■问题一:破产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养老金?

  破产企业职工从法院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破产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规定补缴。

  ■问题二: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如何补缴养老保险?

  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劳动部门要严格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补缴后,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对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期满退休,下月起计发待遇。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保管档案的中介机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因劳动保障部门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下月计发待遇延期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标准并补发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或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应及时写出一次性结清或延长缴费年限的书面意见,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问题三:在审查补缴资料时,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鉴证?

  在审查补缴资料时,2005年底以前职工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当时未鉴证的,要认真审查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但不再重新履行鉴证手续。

  ■问题四: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时,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养老金如何补缴?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时,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按月付其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补缴,按原享受单位核定的养老金标准直接纳入统筹范围。纳入统筹后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纳入统筹时一是要认真核实原企业职工身份;二是要核查其退休以后按月发放退休费的相关材料。非由单位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不纳入统筹范围。

  ■问题五:补缴时,欠费是否需一次性补完?

  在补缴工作中,当年欠费月数需一次性补完,不允许对其中几个月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