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日前,石家庄市社保局下发通知,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公布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通知》,依据此通知精神,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上涨为19911元。由于工资水平决定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据此,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自5月10日起,企业在申报6月份缴费时,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59.25元,作为核定补缴往年或特殊人员缴费的缴费基数;月最低缴费基数为995.55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年封顶缴费基数为59733(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从今年1月份起执行,6月份结算时做调整。计算2008年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中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59.30元。

  另外,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即每月按332元缴纳。对于低收入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基数,即最低每月按200元缴纳。对于高收入的人员,可分别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或300%作基数,即每月按664元或996元缴纳。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