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赡养的几个认识误区



  每个老年人都期望有一个幸福安宁的晚年。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调查情况看,主要存在五种误区。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滕老汉和滕吕氏是一对年届古稀的普通农村夫妇,育有三子一女。小儿子自小痴呆,现已年近四十。其余两个儿子在本村务农,日子较为拮据。女儿早年进城务工,并在城里结婚生子。滕老汉夫妇多年来一直靠农村的两个儿子照料。随着年事渐高,加上还要抚养痴呆小儿子,老两口晚年生活越来越困难。为此,滕老汉多次进城要求女儿也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但均遭拒绝。滕老汉夫妇无奈将女儿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被告每月给付父母赡养费120元。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认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后的女儿与娘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了结,就没有再赡养父母的义务了。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出嫁后的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  

  俗话说“改嫁的娘,倒掉的墙”。那么母亲或父亲的婚姻关系发生新的变化后,亲生子女到底还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呢?

  两年前,潘阿姨的老伴去世。2004年7月,她与丧偶多年且无儿女的退休职工老刘师傅结婚,但由于老刘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的生活并不宽裕。今年6月,潘阿姨要求儿子张A与女儿张B履行赡养义务,均被他们以母亲再婚有人扶养为由予以拒绝。潘来娣无奈,将一双儿女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虽然原告已经再婚,但赡养义务不能因扶养关系的重新形成而消失,况且原告年事已高,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求被告赡养扶助合情合理,遂依法判决二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粮食200斤,其他生活开支折合人民币400元。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例。在当前一些地区,特别是地处偏远山区的农村,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父或母的养老问题便由其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其实不然,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一规定说明,父母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父母再婚与否,子女都不得干涉,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误区之三:以分割财产换取赡养   

  日常生活中,有的老年人将一生积累的财产较早地处分、分割给身边的子女,以换取他们对自己的赡养。这种做法看似合理,但常常会引起家庭成员间不必要的纷争。

  一是容易侵犯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特别在一些丧偶的老人中,他们为换取赡养,不得已将“家底”过早分割给部分赡养人,这样势必会侵害包括自己在内的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会在子女之间制造矛盾。老人在处分财产时如果显失公平,极易导致子女们在老人就医、日常照料及丧葬等问题上互相攀比,纠缠不休,严重影响原本和睦的家庭关系。

  三是影响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将财产分割后,老人们会因此而失去对财产及家庭收入的支配权,使自己在走访亲友、人情往来、旅游、治病等方面都得同子女商量,无形中给自己套上了不能自主的枷锁。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老人们在以分割财产换取赡养时,千万要慎重行事。其实,根据法律规定,不论老年人是否拥有财产,子女都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误区之四:分家不公、不照料晚辈不赡养

  这两种情况因城市和农村而有所不同。在城市家庭中,有些子女参加工作比较早,在其父母购置家电、房屋等大宗财产时,该子女将其工资等收入交给父母,使该收入也用于家庭投入。在分家析产时,有些老人将这一部分财产平均分配给其他子女,从而因此产生纠纷。

  在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要父母操办,结婚不久大都会分家另过,这样势必将父母拼命积攒的家庭财产转化为子女的财产。这种行为虽然是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但法律规定父母是没有这项义务的。

  不管城市、农村家庭分家析产的习惯和方式有何不同,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有的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与法律相悖的。

  另外,时下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老人身体、生活等方面的难处,干脆将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一股脑儿地推给父母,认为父母照料晚辈是天经地义的事。在照料晚辈的过程中,老人们一旦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便片面地认为父母(岳父母)“一碗水没有端平”、厚此薄彼,进而用拒绝赡养、“看了谁家的孩子谁赡养”的错误做法对待老人,这于法于理都是十分错误的。

  误区之五: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

  陈老太已年逾八旬,生有两个儿子,老伴在6年前病故。陈老太一直随大儿子甘大生活。甘大夫妻俩都是企业职工,收入不多,近年来又供两个孩子上大学,日子过得很紧巴。而陈老太的二儿子甘二经营出租车生意,月收入2000元以上,陈老太多次要求他履行赡养义务,甘二均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予以拒绝。老人一气之下将二儿子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多次对甘二进行法制和道德教育,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赡养协议,避免了母子关系进一步恶化。

  像本案中甘二的做法在现实中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首先,这一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其次,该做法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即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与此同时,法定赡养义务却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因为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它具有强制性。因此,为人子女者切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来拒绝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