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妻子”设局骗老汉钱财



  63岁的退休工程师曹建国的妻子久病不起,在朋友的说合下,他竟然将比自己小10岁的“准妻”以保姆的形式接回家中,准备等前妻死后与她结婚。不料前妻久病不死,“准妻”大肆捞财,并将他告上法院,他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一场财产官司。经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和判决,曹建国打赢了这场官司。但他的这段经历足以令他对荒唐事的深刻反思并从中得出教训:病妻在床需请人照顾,但决不能订“准妻”协议和实施同居。正因为有了同居,才钻进了“准妻”的圈套,特别是同居是事实上的婚姻,法律还要追究重婚罪,其后果更为严重。

  病妻在床迎“准妻”

  时年61岁的曹建国是一名建筑工程师,下海后有了自己的建筑工程队,收入不错。2001年春,曹的老伴突患脑溢血,出院后瘫痪在床,儿女们工作忙,他只好给老伴找保姆,但换了多个保姆,老伴始终不满意,后来曹建国索性就把工程交给别人干,自己回到家里陪着老伴。

  2003年秋,同事老陈见曹建国愁眉苦脸,面容憔悴,就给他出了个主意:“你老伴得的是脑溢血,都躺两年了,不可能好了,也就活个一年半载的,你不如先找个后老伴,这样有人照顾你病妻,又可以照顾你。等你老伴一死,再跟她结婚,是一举两得的事。”曹建国接受了这个于德于法不符的荒唐主意。

  一个月后,老陈真给曹建国找到了一个人选。李琼比曹建国小10岁,丈夫去世多年。第一次约会,曹建国就对李琼有好感。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两个人多次约会,就订了个荒唐协议:李琼以保姆身份进曹建国家,掌管家里一切,同时得照顾好曹的老伴,等老伴去世,曹建国就跟李琼结婚。

  就在曹建国和李琼定下协议的当天晚上,曹建国低着头红着脸跟老伴说起此事:“我知道这样做对不起你,可我也是没办法,家里的事没人管,我也不能外出包工程,时间久了经济上损失很大。她来,一定会对你好……”
  2003年12月初,李琼进了曹家的门。名义上是保姆,实际上是这个家的女主人。刚来曹家,李琼表现得很好,对曹建国体贴照顾,对曹的老伴喂饭喂水非常周到,家里也收拾得井井有条。那几个月,曹建国和这位“准妻”似刚结婚的小两口,相亲相爱非常甜蜜,常常手拉手逛公园,上电影院,过起非法同居的生活。他们哪里知道,当他们亲亲热热在一起时,曹建国的老伴正以泪洗面。

  痴情老汉“钻”圈套

  李琼进入曹家后,曹建国的老伴病情也恶化过几次,可每次都能转危为安。面对这种局面,李琼有些受不了了。她进这家门时,看到曹的老伴躺在床上,估计也就是三四个月的活头,才下决心照顾好这个家。可现在都半年多了,李琼的思想起了变化,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李琼决定捞上一笔走人。于是,她不动声色地维持着现状。2004年夏秋的一天,曹建国动迁的房子回迁,正在办理新楼房的手续。李琼要求曹把房子改成她的名字。不久,李琼又施计让曹建国写下了两张欠条,欠款总数是55000元。

  等到2004年11月,李琼来曹家快一年了,她发现曹建国的老伴丝毫没有死的迹象,便开始采取行动了。她经常让儿子来曹家喝酒,喝完酒就大声说话,说话的口气就像是自己的家一样,他的妈妈就是这家的主人。躺在床上的曹妻气得全身发抖,曹建国和李琼也因此多次发生口角。

  很快,曹建国的儿女们知道了此事,他们找上门来的那天晚上,正好李琼的儿子在家里喝酒。话不投机,双方动了手。曹的儿女把李琼和她的儿子赶出了曹家。曹建国一气之下也把自己的儿女赶出了家门。

  曹建国虽然也生李琼的气,可一想到一年来李琼对自己的好,就决心接她回家,一心一意跟她过日子。第二天早晨,曹建国通过几个朋友找到了李琼的家,结果李琼没在家。他找到老陈等几个老朋友,打听李琼的下落,到了傍晚才找到李琼,一起回了家。

  一周后的一天,曹建国回家后发现家里的东西扔得满地都是,值钱的金银首饰、皮大衣和现金等都不见了,价值3万多元。他首先想到了贼,可老伴用手势告诉他,拿东西的不是贼,是李琼。他用力摇着头,说什么也不相信李琼能做出这样的事。

  几天后,曹建国找到了李琼,李琼承认她拿了东西:“那些首饰和钱本来就应该是我的,我跟了你这么长时间,不应该吗?我不可能跟你回家了,再回你家,你的儿女还不把我打死?你一个大男人不能保护我,我凭什么跟你回去?”

  “准妻”反目诉法庭

  曹建国回到家就被气病了,整个人都瘦得不成样子。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对她不错,她怎么这样对自己?他后来想明白了,知道了改房票、写欠条都是李琼给自己设的圈套,他想等自己身体好点了去报案。就在这时,曹建国收到了当地法院的传票。

  2005年2月,李琼拿着欠条把曹建国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曹建国把整个事情的真相都说了出来,可李琼否认以保姆的身份与曹建国同居的事实,否认一年前与曹建国达成的协议。经法院周密调查,2005年5月26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原告虽提供了借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但未能对借款的理由、来源给予合理的解释。而被告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借据是原、被告在一种特殊关系下,为达到某种特殊目的而形成的,且有心理测试鉴定对被告主张的真实性予以佐证,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并未发生真实的债权关系,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这样,李琼不但一分钱未得到,还承担了1883元的诉讼费用。

  李琼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经过调查审理,于2005年7月2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