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独老人要求“精神赡养”获支持 “精神赡养”到底可不可诉



  杨老太1921年出生于江苏南京,上世纪50年代丈夫去世。1978年11月,她从上海某诊所退休。1988年,杨老太在南京秦淮区夫子庙附近分到了一套住房。2000年,她将南京的房子卖了回到江苏海安县城儿子的身边,重新购置了商品房。2004年8月,老人和儿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儿子一气之下搬了出去。之后,老人曾请求儿子看在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份上搬回来居住,可是儿子、儿媳不为所动。   

  2007年4月1日,老人聘请律师将60岁的儿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儿子每月支付900元生活费,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   

  法庭上儿子辩称,他们夫妇曾与母亲共同生活,因脾气难以适应分开生活。母亲每月有退休工资1300余元,基本生活足以保障;而被告是企业内退职工,无力支付母亲每月900元生活费。母亲现有保姆照应,将来一旦卧床他会尽义务。2007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有退休金,按本地区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其日常生活足以得到保障,无须他人提供经济帮助。被告为企业内退职工,对原告提出经济帮助的要求确有困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赡养父母不能仅被理解为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本案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定期探视符合人伦,亦于法有据,但孝敬老人是被告生活中的部分内容,远不是其生活的全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被告客观情况似乎难以允许。对此法院视情酌定,判定被告每周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