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答复



  近来有一些离退休老人,给编辑部及本刊法律顾问咨询有关遗产继承的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故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是《继承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一、关于继承权子女是否可以区别对待的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是我国男女权利平等在继承权上的体现。作为被继承人(逝者)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我国《继承法》第136条第2、3、4款同时又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可以视子女对年老父母的孝敬和赡养程度,以及子女本人的家庭经济条件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具体情况对财产作出不同的分配和处理。以遗嘱的形式在生前处理好。

  二、关于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高低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共五种遗嘱形式,如果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与公证遗嘱有冲突的,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所以建议对价值较大且不易分割的财产以公证遗嘱的形式确定给谁,以免在百年后子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伤了和气。

  至于遗嘱公证的收费标准问题,可以到公证处咨询了解,因为公证处对每一项公证行为都有不同的收费价格。

  三、关于儿媳是否有权获得公婆遗产的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一般情况下,儿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无权继承公婆的遗产,只有当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方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可根据儿媳在赡养公、婆所尽的义务的不同程度,来确定给不给遗产以及给遗产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