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老军人抚恤补助



  据老年时报报道,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将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8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自1998年以来国家连续第1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2680元、21960元、21240元,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3780元、3660元、3540元。居住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90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14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5720元、14100元和4680元。

  此次提标中,国家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在2007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0元。

  另外,《通知》同时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