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托老人突逝子女状告老年公寓



  今年除夕,我市晚霞老年公寓一名78岁老人在会餐时,突然出现异常。家人得到通知后赶到,将老人送往诊所,经抢救无效死亡。老人的子女认为,老年公寓没有及时将老人送就近诊所就医,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而老年公寓认为,老人属自然死亡,拒绝赔偿。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这起诉讼为“夕阳产业”带来更多思考。     

除夕会餐 老人突逝

  2008年2月6日,这天是大年三十,当天下午4点,张家口市晚霞老年公寓(以下简称老年公寓)内的老人们正围坐在一起会餐。

  这时,一位名叫安义瑞的老人突然出现异常。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立刻向院方报告了此事。院方随即打电话通知老人的家人。

  “我当时正和几个朋友在市内,老年公寓给我打电话说,老人不行了,吃饭前还挺好的。”安义瑞的儿子安洪利说,接到电话后他急忙往老年公寓赶。

  “我赶到时,我儿子安阳和战友正抱着老人从老年公寓出来,我们赶忙将老人放在车上,送往二五一诊所抢救。”安洪利说,诊所抢救了40多分钟,还是没能挽留住老人的生命。

  安义瑞老人78岁。安洪利是长子,他说,父亲是一位大夫,从保定退休后来到这张家口。由于他从事个体工作,夫妻俩整天忙于生意,没有闲暇时间照顾老人,因此才考虑把父亲托付给老年公寓,况且父亲也乐意去那里安度晚年。于是,他和父亲先后两次去这家老年公寓考察过,感觉条件还不错。

  2006年,安洪利把老父亲送到这家老年公寓,双方约定,每月向老年公寓支付880元护理费。安义瑞老人在这家老年公寓里度过了2年。

  安洪利说,大年二十九他曾去老年公寓接父亲,准备回家过除夕,“可父亲说,你家住五楼,不方便,不回去过了,这里吃得挺好,明天要会餐。”没想到父亲就这样离去了。

  二五一诊所出具的病例显示,来就诊时其父已经死亡,口腔内有食物、肉块。死亡医学证明上证明,安义瑞老人死亡原因为窒息、呼衰、心衰。

  安洪利把这一噩耗告诉了在给保定的弟弟、妹妹,开始张罗料理父亲的后事。

  2月7日是大年初一,这天,安洪利因处理父亲的丧事,从老年公寓收取了6000元现金,并出具了一张便条:“安义瑞后事处理完毕,今后与老年公寓无任何关系”。

  然而,就是这纸便条,在日后给双方带来了一场诉讼。

老人死亡 引发纠纷

  在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安洪利认为,父亲在养老院会餐时突然出现异常后,老年公寓只是电话通知了他们,并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对父亲的死亡,应当承担责任。他和家人找到老年公寓,要求除6000元外,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但遭到老年公寓的拒绝。

  老年公寓认为,院方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通知了老人的家人,并“让管理人员给老人服下了15粒速效救心丸”;而事后已给了安家6000元,且有安洪利本人写下的便条为据,双方的事情已经了结。

  然而,安洪利及弟弟安宁、妹妹安艳平却认为,老年公寓违反了协议约定,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08年3月24日,安义瑞老人的三个子女状告老年公寓,要求支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恤金等8万元等。

  在安义瑞入住老年公寓时,双方在《托老协议》中约定,“老人入院时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用于老人正常的诊治费用和急病送诊所的入院押金……”,“老人有病时,乙方(老年公寓)应提供及时的诊治服务,实际支出的诊治费,甲方应按月结算补齐……病重时,乙方应及时送就近诊所就医,并通知甲方,就医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责在诊所的服务。”

  安洪利说,按照上述协议,父亲入住老年公寓时,他交纳了2000元住院押金,老年公寓负有对突发情况及时送诊所就诊的义务。可在其父突发异常情况后,老年公寓只是电话通知了他们,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送就近诊所就医,延误了父亲的抢救时间。而老年公仅有的一名兼职大夫,当时也不在现场,事后也没有赶到。而护理人员只是盲目地给老人服用速效救心丸。

  那么老年公寓为什么没有送老人去诊所抢救呢?

  老年公寓的一位负责人说,“由于是大年三十,外面没有车,考虑到老人的儿子就住在附近,而且有车,所以我们就给老人的儿子打电话。他说,马上就到公寓,他家就住在老鸦庄,还有自己的车,比诊所的车来接要快的多,如果他没有车,我们也可以打120急救。之前,他也曾用自己的车送老人去诊所看过病。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没有延误老人的救治时间,是原告自己耽误的。”

  可安洪利说,接到院方的电话后,他让他们打120急救电话,但在自己到之前这段时间里他们并没有打120。

  安家子女还认为,父亲办理的是全护,应当包括喂饭,老年公寓在喂饭方面存在过错。可对方并不认可。老年公寓的负责人说,老人喂饭应每月另交80元,他们没有交纳,喂饭不属于全护范围。

  另外,老年公寓认为,安义瑞属于正常死亡,依据协议约定“甲方老人出现正常死亡时,如心肌梗、脑溢血等,乙方不负责任。

  但老人的子女不予认可这一说法。安洪利说,退一步讲,就算老人是正常死亡,可在临终前他们也该尽相应的护理和抢救义务。况且老人的真实死因目前无法查明,并不能认定是正常死亡。


法院一审 驳回起诉

  双方之间争议的另外一个焦点是,安洪利在处理父亲后事时,收取老年公寓6000元后所打的便条。

  老年公寓认为,“安义瑞后事处理完毕,今后与晚霞老年公寓无任何关系”这张便条表明,双方已经就处理老人死亡一事,达成协议了。

  可安洪利说,打便条另有隐情。因事发在大年三十,当时自己家中只有留有2千元现金,都花完了,大过年又不方便和朋友借钱,而按照本民族的习俗,大年初一必须安葬父亲,他和家人找到老年公寓,要求赔偿。“当时,他们不答应给钱,我弟弟和妹妹,要把父亲尸体抬到老年公寓。最后我和院长商量,他们答应给6000元,但他要求我必须写下这张便条,否则一分钱不给。为了息事宁人,尽快安葬父亲,无奈,我背着弟弟和妹妹才打了这张条。”

  桥东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托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安义瑞的子女安艳平、安宁不是《托老协议》的相对人,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对二人要求参加本案诉讼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安洪利在与被告签定《托老协议》后,将赡养老人日常生活事宜委托给被告,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经审理证实,原告在交纳住院押金后,老人发病时,被告虽然通知了原告安洪利及其子安阳,但在50多分钟的时间内未依约定将老人及时送往就近诊所救治,为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安义瑞死亡后,安洪利作为委托人在2008年2月7日收取被告6000元现金并出具便条,可见其与受托方以就此违约后果经协商达成了处理协议。安洪利虽然诉称事发时处于大年三十,家中没有存有现金,按照本民族的丧葬习俗又急需下葬,在时间及金钱窘迫的情况下,为及时处理下葬事宜不得已收取被告现金,出具便条,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此外,原告也不能证实自己为被告出具便条时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欺诈等阻碍民事意思行为不能正确表达的情形,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撤销便条的诉讼请求。 今年10月7日,桥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夕阳产业” 亟须完善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逐年加剧,被称为夕阳产业的托老所、养老院或老年公寓应运而生。一些养老机构在为社会服务的同时,由于受资金、规模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据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长冯艳春介绍,目前我市各区县有各种养老机构28家。而作为养老机构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开办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虽然有一定的准入要求,如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生活设施、室外活动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消防和卫生防疫标准;有完善的章程、与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可由于准入门槛偏低,使得一些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大多注重对老年人的饮食、起居等服侍方面的工作,而缺乏对于老年人的诊治健康等方面的必要服务。

  据了解,目前我市并没有硬性规定,要求这些养老机构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而许多养老院也是只配有兼职大夫,可由于老年人身体的特殊性,一旦遇有突发疾病,有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救治,延误了最佳抢救治疗时间,埋下了纠纷隐患。

  一位养老院的负责人透露,养老机构由于缺乏必要的诊治设施,对入住的老年人不作入院前的体检,只是由其家属口述老人病史,一旦有家属隐瞒老人病史,他们并不能真正、全面地掌握老人们的身体状况,因此,在日常护理当中很难做到有针对性的应急和预防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