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组通字(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为解决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使这部分老同志充分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他们的关怀和照顾,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四、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和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