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现将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国发[199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均可按标准增加生活补贴。增加生活补贴的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领取离退休金的当月起领取生活补贴。  

   二、离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生活补贴标准见标准表。   

      三、按国发[1986]26号文件《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经市科技干部局批准办理退休手续,享受100%退休金的高级专家;按京办发[1985]50号文件《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金的人员;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均可按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标准增加退休生活补贴。  

   四、1993年9月30日以前的离退休人员,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离退休费的同类人员增加生活补贴。  

   五、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按劳动局市劳险字[1979]173号文件办理养老手续的,可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生活补贴执行。  

   六、离休人员以及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的生活补贴可计人每年加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七、这次增加生活补贴,离退休、退职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休、退职工人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审批。  

  八、以上办法适用于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