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分割遗产的协议无效


       被告周某,现年76岁。原告王二系被告周某次子。被告现居住房屋原系被告单位集资房,系被告夫妻共同出资2万元购买。2007年8月,被告周某的丈夫病逝。2007年12月9日,原告王二与被告周某签订协议一份并签名,“为了妥善解决家庭存在的一些纠纷,现双方协议如下:关于周某现住房子一事,周某一次性给王二叁万元人民币。今后,王二不再给周某任何干扰。”协议签订后,原告王二向被告催问该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周某认为,该协议系受原告王二协迫所写,王二经常干扰其生活,侵犯其人身自由。为此,自己还多次报警,但无法解决问题。自己现无法给予被告协议款,请求等她百年之后再给付遗产于王二。

  法庭依法追加了周某长子王大及小女王花(均为化名)为原告。两人均不同意原告王二的诉讼请求,要求等母亲百年后再对房产进行分割。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的性质是属遗产继承纠纷,而原告依据协议要求被告给付3万元的起诉,是对房屋遗产的一种处分,另两位继承人未在协议书上签字认可,该协议应认定无效。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王二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周某丈夫去世,因其没有遗嘱,周某及其三个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遗产。王二为达到个人目的,用协议的方式逼迫76岁的母亲给自己3万元钱,其用心何其毒!好在周某还有两个懂事理、通人情的子女,要求在母亲百年之后再分割房产,致使王二的阴谋未能得逞。本案中原告王二与被告周某所签协议实际系对房屋遗产分割一种处分,因为没有得到另外两位继承人的认可而无效。可见,人情讲不通的时候,法律就是最后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