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妻家仍要赡养父母


       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教场村77岁叶某与73岁的张老太一生共育五儿三女。2008年,叶某患病住院,五个儿子商议每人拿出4000元,但小儿子却声称自己早以上门女婿身份入赘妻家,况且父母也承诺过不要他赡养,因此只支付了2000元。叶、张二人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儿子给付另外2000元诊治费并每年给付1000元赡养费。   

      承办法官多次与叶某的小儿子沟通,指出其入赘妻家也是亲生父母养育之果,况且即使入赘,子女也有赡养父母义务。最终,小儿子与叶、张二老冰释前嫌,自愿达成协议:今年6月30日前给付父母医药费1200元和今年的赡养费600元;从明年始,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父母赡养费600元。

   现在上门女婿很多,也很常见,所生子女还是随男方姓,只不过是在女方家生活。 “入赘”只是婚姻生活的一种方式,并不能割裂其与父母、兄弟姐妹的亲情,也不能免除其为人子的义务。即使父母曾经承诺过不要其赡养,还有的父母与子女签订“断绝关系”的协议,这都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