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房子的法律武器


 
  武器之一:秘密遗嘱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具体方法:老人可以跟子女讲清楚将根据子女的表现立下“秘密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留给一个或数个子女,并将遗嘱进行公证。如果某子女对老人不好,老人就可以随时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老人希望子女履行特定的赡养义务或其他附随义务,如果该子女不履行义务,老人可以在生前委托遗产执行人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取消该子女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样就可以使子女赡养老人的积极性多一层经济因素的激励,且不会出现父母将房产过户子女后,子女不孝而导致老人无房屋安居的情况。

  案例:老王膝下有三女一子,老王偏爱小儿子,早就盘算着把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留给小儿子,以后老了就由儿子养老送终。于是,老王把房子过户给小儿子,并口头约定由小儿子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并到小儿子家里居住。结果,过户前后小儿子和儿媳妇态度迥然不同,儿子儿媳不仅不赡养老人,还把他赶出了房子,而其他三个女儿因老王偏心将房产过户给儿子也心怀怨恨,不愿赡养老王,结果老王人财两空。如果老王利用秘密遗嘱的法律武器,根据儿女的孝顺情况确定房子的归属,那么儿女的态度可能就会大不相同。

  法官提示:一、保密,注意遗嘱的保密性,不能去世前让子女知道遗嘱内容;二、可靠,遗嘱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因为老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立下的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且公证机关保密性强。三、可变,立下遗嘱后,老人可以随时根据自己心愿和子女的表现情况变更遗嘱,给表现好的子女以激励,给表现不好的子女以危机感。(陈昶屹)